2016年12月23日下午,原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配合海关部门到南阳南石医院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医院门诊楼三楼彩超区彩超(2)室存放有彩色超声诊断系统一台,其铭牌标注内容主要为:型号:EPIQ7C,产品序号:US516B0875等。海关部门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鉴定,该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该设备符合翻新机器特征。
证据材料显示,2016年3月,南阳南石医院需购买一台彩超,经招投标,杭州赛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由杭州赛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售给南阳南石医院美国飞利浦EPIQ7C彩色超声诊断系统一台,合同价款为140万元,合同签订一周内支付首笔预付款28万元等。2016年5月9日,南阳南石医院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该公司28万元。该公司开具了编号为00609769、00609770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南阳南石医院未支付下余货款。2016年7月16日,所购设备进行了安装,并由“伍远”出具安装报告。
因设备被查封,杭州赛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将上述28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了南阳南石医院。
原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记载,涉案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电源线松动、易断电、黑屏等问题,南阳南石医院多次联系供货商解决,但并未完全解决。
法院认为,本案可以确认南阳南石医院使用的涉案彩色超声诊断系统系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理由为,根据行政机关调查的事实,南阳南石医院使用的彩色超声诊断仪经拆解后发现机身标注的信息与行政许可文件记载的信息不一致,经征询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提供的复函及被告调查的事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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