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细则适用于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包括入住管理、日常管理、退出管理等。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公共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主管部门,其下属单位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为受托管理单位,承担住房验收、签订合同、收缴租金、入户动态巡查及受理互换、续租、退费等事务。
承租人租赁期限为1年。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按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使用房屋,配合管理人的日常管理、入户巡查、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各项工作,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不得在室外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加强动态巡查和日常管理,避免公租房的转租、转借、长期空置和擅自调换等违规情况发生。
承租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因工作、照顾老人或子女上学等原因居住不便,可以通过房屋互换平台,按照自主自愿、自行协商、主动申请、责任自负的原则进行房屋互换。租赁期间,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不再具备租赁条件,租赁合同终止或被解除后,承租人应当在15日内退还所承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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