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早在2005年,齐某在韩某处购买了一套位于桐城经济开发区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齐某交付了13万元的房款。今年初,韩某的妻子以自己对房屋买卖之事毫不知情以及集体土地交易违法、合同无效为由,与韩某一起将齐某告上法庭,要求齐某归还房屋。
桐城法院受理此案后,前往涉案房屋进行勘察,并仔细翻阅证据材料,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此案涉及的房屋系在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且没有产权证书,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小产权房”。齐某是城镇居民,而不是韩某夫妇所在村民组的村民,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涉案房屋不具有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不得进行买卖。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系无效合同。所以,14年前韩某与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系无效,且自始无效。
得知结论的齐某一时难以接受这个现实,即使韩某夫妇已答应退换当时交付的13万元房款,可自己经济并不宽裕,再重新买房面临着实际困难。承办法官积极做韩某夫妇的思想工作,韩某明知房屋系集体土地性质而进行买卖,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希望他们可以考虑齐某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3月22日,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韩某夫妇返还齐某购房款及损失计57万元,齐某即刻搬离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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