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大家要认识到“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个习惯用语。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建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因此被称为“农村产权房”,又称“小产权房”。这类房屋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国土房管局也不会对购房合同进行备案。
小产权房拆迁能否得到正常合理的补偿,关键在于买卖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有效的,可以赔偿;合同无效的,不能赔偿。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将小产权房出售给本集体成员,并经有关组织批准认可的,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拆迁给予补偿;将小产权房出售给非集体成员的,但买受人已取得集体组织的相关批准,合同为有效合同,拆迁将得到补偿。
2、小产权房卖给集体以外的人的,是无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确定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我们可以得到补偿,但拆迁补偿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3、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设,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得到拆迁补偿。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得到保障。在征地中,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并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但是小产权房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因此拆迁补偿一般会交给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而不是直接交给小产权房的购房者,因此购房者应积极与拆迁人员和村委会或乡政府沟通,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对于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买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合同一般视为有效,可以拿到拆迁补偿;向其他集体组织成员出售小产权房的,一般认为合同无效,拿不到拆迁补偿。法律禁止不是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出售小产权房行为。因此,购买小产权房要谨慎,否则,在征地拆迁的情况下可能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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