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普通型号灯头、灯泡组合安装,再贴牌“飞利浦”和“欧司朗”进行二次包装,7万余只假冒名牌灯泡从小作坊“诞生”,后销往市场。
近日,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办理了该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4月21日,该案在武进法院开庭审理。
2022年3月2日,武进警方接到举报称有人在某电商购物网站上销售假冒的“飞利浦”品牌汽车灯泡。报案人飞利浦公司委托代表邹先生称,自己任职的公司受飞利浦品牌方委托,维护品牌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2020年7月起,公司员工在某电商购物网站上发现,一家汽车用品旗舰店长期销售飞利浦品牌的汽车灯泡。他们从店铺网购了多个产品,经品牌方鉴定均为假货,店铺内疑似“飞利浦”品牌的灯泡销售量已达4000余件。警方根据线索,于2022年6月14日,在常州武进将嫌疑人李铭(化名)抓获,现场查获假冒飞利浦、欧司朗品牌的多种型号灯泡共计7万余只。同时,经前期研判侦查,民警将涉嫌制造假冒灯泡的卢某某夫妻和对假冒灯泡进行包装加工的岳某等人抓获,现场查获大量假冒的飞利浦、欧司朗灯头、灯泡、盖板以及包装纸等物品。
经查,李铭从多年前就开始做汽车灯泡的生意,对该行业比较熟悉。他发现“飞利浦”和“欧司朗”等知名品牌的灯具有一定的市场,也有“客户”上门下订单。2022年2月开始,李铭从卢某某夫妇的电器厂订购印有“PHILIPS”(飞利浦)和“OSRAM”(欧司朗)商标的灯泡,从浙江龙某某处订购印有“PHILIPS”(飞利浦)和“OSRAM”(欧司朗)标识的包装盒,再将灯泡和包装交由岳某等人组装成品,销往市场。至2022年6月案发,犯罪嫌疑人李铭纠集卢某某、龙某某等人制造假冒“飞利浦”和“欧司朗”品牌的灯泡数量达11万只,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30891元,违法所得共计10000余元。
2023年1月6日,该案移送武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铭未经授权在汽车灯泡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整体灯泡作为商品对外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李铭纠结他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数量达11万只,情节特别严重,综合上述两个行为,依据刑法原理,应从一重罪,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
2023年4月21日,武进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李铭提起公诉(其余涉案人员已另案处理)。武进法院审理该案,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李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提醒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资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应从拒绝使用盗版的点滴小事做起,经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守住合法经营的底线,尊重他人的商标成果,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来获取财富,侥幸铤而走险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夏丹周荻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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