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好景不长,双方还是走向了离婚,在诉讼中周先生主张自己撤销了赠与,两套房产并非是林女士的个人财产。
那么,周先生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呢?
对于未过户的房产,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1.双方已经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基础;
2.赠与的标的物是房产;
3.房产尚未进行转移登记或“加名”的变更登记,赠与人仍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4.赠与人行使的是房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而非法定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的,认定为已履行部分有效
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两处以上房产赠与另一方的,部分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提出对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这类纠纷在实际中不在少数。实践中的判定思路为:认定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尚未履行的部分,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公证手续,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对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律师提示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之间赠与房产时,赠与合同未经过公证的情形下,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如果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则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建议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如果无法及时变更,先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本文地址:https://www.fang85.com/sznews/1300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