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出,各融资担保公司应根据各项监管要求,对经营用途贷款担保业务进行全面调查,重点产贷款担保或委托贷款相关业务。
完整原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性信贷资金非法流入房地产领域,近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辖区内9家主要从事产赎回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了集体监督访谈。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出,融资担保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全面调查贷款担保业务,重点关注房地产贷款担保或委托贷款相关业务,一旦发现违规,应提前结算相关业务,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公司员工非法参与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可疑线索的,应当严格处理,并及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强调,各融资担保公司应在符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前提下,审慎开展“赎楼担保”业务及涉房地产“委托贷款”业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继续秉持严监管、防风险的监管思路,结合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等措施,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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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性信贷资金非法流入房地产领域,近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辖区内9家主要从事产赎回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了集体监督访谈。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出,融资担保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全面调查贷款担保业务,重点关注房地产贷款担保或委托贷款相关业务,一旦发现违规,应提前结算相关业务,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公司员工非法参与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可疑线索的,应当严格处理,并及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强调,融资担保公司应在符合国家和市房地产监管政策的前提下,认真开展房地产赎回担保业务和房地产相关委托贷款业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继续坚持严格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监管理念,结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措施,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的非法融资行为。
自今年年初以来,深圳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不断加强,严格控制商业贷款、抵押贷款利率大幅上升、新规则升级、新房价格指导(征求意见)发布,在日益严格细致的强有力监管原则下,市场趋于理性冷静。
回顾今年前五个月,1月份深圳新房交易8356套,创下近一年月度交易新高;2月份春节假期成交量不可避免地下降,新房交易3434套;3月份成交量恢复,新房5305套;4月和5月,在政策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新房成交量连续两个月下降,分别成交3502套和2677套。从以上交易数据可以看出,深圳房地产市场调控取得了显著成效。
现在6月已经到来,深圳以如此新一轮的整改风暴作为监管的开始,背后仍然是剑指防止商业信贷资金非法流入房地产领域,实施住房不投机监管原则的决心,监管的长期可持续性。
相关单位:
为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经市政府同意,有关规定如下:
一、开立银行专户
(一)本市辖区内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商业银行开立房屋租赁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收取承租人押金和租金。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企业备案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当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设立专户。
(2)房屋租赁企业开立专户时,应当与银行签订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专户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和程序。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深圳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平台)的房屋租赁交易信息,按照监管协议对资金进行监管,并按照规定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
(三)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专户信息作为企业备案材料,通过租赁平台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变更专户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租赁平台完成企业备案变更。
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备案的,应当依法停止其住房发布。
(4)住房租赁企业的专项账户信息应在租赁平台上公布,并在通过自己或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的营业场所、住房租赁合同和住房信息中明确。
二、实施租赁资金监督
(5)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委托经营和转租开展业务,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3个月以上,或单次收取承武安小产权和贷款1个月以上,由专户开立银行(以下简称监管)
银行)监管,或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担保。(6)住房租赁交易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资本监督。住房租赁企业在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有关资本监督、银行担保、押金、租金预付款风险,并由承租人签字确认。
(7)市住房建设部门实施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订。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己或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住房租赁交易的,应当与租赁平台系统对接,实时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不能通过自己的平台或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住房租赁交易的,可以通过租赁平台在线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或者网上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依法暂停其住房发布。
(8)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资金监督的,监督资金不得随意使用。自租赁合同生效后下个月起,监管银行每月向住房租赁企业发放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产权与自建房屋有什么区别?
1.房屋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协商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企业、承租人依法或者单方面解除合同;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件导致租赁关系提前终止;
4.住房租赁企业停止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5.房屋租赁企业经营不善,不能按照租赁合同向承租人退还押金和预付租金。
(九)监管资金按下列规定解除监管:
1.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终止,监管银行应当向住房租赁企业释放剩余资金;
2.本通知第(第(8)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应当向监管银行申请终止资金监管,依照书面协议或者通知终止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
3.发生本通知第(8)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应当向监管银行申请终止资金监管,并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
4.本通知第(8)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可以向区住房建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区住房建设部门书面意见向监管银行申请终止资本监管,监管银行直接向承租人发放相应的存款和预付租金。房屋租赁企业或承租人不能联系的,另一方可以向区住房建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10)住房租赁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提供银行担保的,应当约定银行担保的提供方式、担保金额、期限和索赔,并将银行担保作为住房租赁合同的附件。
如果银行担保期届满但租赁关系仍存在,住房租赁企业应在银行担保期届满前一个月内提供有效的银行担保。
三、规范住房租金贷款
(11)金融机构为承租人提供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单独的贷款协议,并将贷款分配给承租人的个人账户。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要求承租人以隐瞒、欺骗、强迫的方式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诱导承租人以租金折扣的名义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住房租金贷款的相关内容。
(12)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贷款发放的频率应当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相匹配。
四、加强监督管理
(13)市住房建设部负责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加强租赁平台的建设和推广。
区住房建设部门协调指导街道办事处加强对辖区内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模式的监管,逃避租赁资金监管,并根据监管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监管住房租赁企业监管资金的收支。
市、区社区电网管理部门协调组织电网成员,配合主管部门宣传承租人的相关政策,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处理发现的住房租赁纠纷线索。
中国人民银行驻深圳机构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规范住房租赁融资产品创新,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
根据监管职责,加强对银行金融机构住房租金贷款业务和银行担保业务的监管,依法查处商业银行在租赁资金监管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市住房建设部门制定监管协议等示范文本。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等违法或者变相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行为。
市网络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非法发布住房租赁信息的监督。住房租赁企业未发布住房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上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住房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及时要求主体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删除住房信息。
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房屋权利人、承租人的公安违法刑事案件,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其他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联合执法,打击合同欺诈、职务侵占或者挪用住房租赁交易中的资金。
(14)房屋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协助承租人将房屋租赁资金存入专用账户,承租人的押金和租金不得通过其他银行账户收取。房屋租赁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规定监督或者提供银行担保的,承租人可以向区住房建设部门报告。
监管银行应为签订监管协议提供便利,与租赁平台系统对接,按照监管协议开展服务,及时通知住房租赁企业资金入账。
(15)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的,区住房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访谈警告、暂停住房发布、暂停网上登记备案、取消财政支持、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复制金融监督、市场监督、公安、税务、网络信息部门依法实施联合处罚。涉嫌合同欺诈、职务占用、挪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监管银行未按照约定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住房租赁监管资金损失的,除按照监管协议承担责任外,由国家银行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处理。
(十七)房屋租赁企业、承租人弄虚作假造成房屋租赁资金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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