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员看法:
出租时限严禁少于三十年,少于三十年的,少于部份合宪。
二、此案概要:
即自2004年5月1日起至2034年4月30日止,房屋采用权为50年,
合约签定后,A子公司向LH交货了农地及房屋。LH向A子公司缴付了出租服务费386,784元。房屋现由LH前述采用。
三、被告控告:
2.获准A子公司返还LH少于20年租约的房租港币(雷米雷蒙县)232,070.40元。
四、二审高等法院裁决结论:
出租时限严禁少于三十年,少于三十年的,少于部份合宪。
五、二审高等法院裁决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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