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产权房广告宣传单,福田法院一案例入选

案情简介

圣罗拉公司是涉案“野格哈古雷斯”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该商标使用于其利口酒商品。2020年11月30日、12月2日,抖音号“老宋的微醺23点”发布了涉案两份视频。视频中有“山寨野格”“国产小作坊的山寨货”“添加剂中的战斗机”“酒精味的化学原料”“不法奸商”“劣酒”等评价言论,也有抛摔“粉野格”酒的动作;同时表示马斯特公司官方声明此“粉野格”与其无关。上述视频被抖音其他品酒主播转发、引用。

2021年1月27日,马斯特公司出具声明,确认其从未生产或授权第三方生产、销售、推广“粉色野格”或“粉红野格”的酒类产品。2021年8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涉案商标无效,但该裁定在本案庭审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

福田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视频中的言论属于经营者对竞争对手商品的评论。在2020年12月“野格哈古雷斯”商标授权状态稳定、尚无生效判决认定该酒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编造、传播野格哈古雷斯酒是“山寨品”、仿冒品,并使用否定的带有贬损性及煽动性的语言,容易使人误认为圣罗拉公司以侵权为业且产品低劣,超出了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损害了圣罗拉公司正常经营累积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判令被告陈某在其经营的抖音账号“老宋的微醺23点”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圣罗拉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3000元。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短视频平台传播广、受众多、粉丝黏性大的特点令其大V主播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容易引导社会舆论。因此,大V主播在发表评价言论时应当秉持客观真实、合理妥当的原则,善尽谨慎注意义务,不能在没有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将尚无最终裁判的争议事实作为已经定论的事实,以及对真实情况的故意歪曲来进行宣传散布,否则就逾越了权利正当行使的界限,不具有维护自身权利或消费者利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撰文】潘欣宇

【通讯员】谢林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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