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深圳经济特区建立迈过第40个年头,部分早期修建的房屋,尤其是海砂房,存在安全隐患,有着强烈的重建或加装电梯、增加停车位等需求。《规定》对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一是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二是经深圳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列入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鉴定报告处理意见为整体拆除。
目前,深圳市还有城市更新和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等多种途径解决危房重建问题,暂无法预判《规定》涉及的市场需求量。也因此,在适用范围上,《规定》提出符合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棚户区改造、基本生态线、文物保护、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相关规定的危房,从其规定。考虑到早年批准的农村私房和两规、三规处理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等,是经由特殊政策处理的房产,并未执行规划审批的法定程序,现状建筑难以满足相关规划标准及设计规范要求,该建筑不适用本规定。
针对最受关注的住宅类危房,《规定》明确,重建不得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原分栋分户产权登记面积,可以在延续原建筑风格的基础上,按照现行建筑设计标准对建筑立面细节、材料等进行优化设计。建筑层高可以按照现行建筑设计标准适当调整。单元式住宅重建时可随主体建筑同时申请加装电梯,加装电梯应按照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规定执行。
独立式住宅应按原产权登记面积、原占地范围进行重建,不得增加建筑层数,不得增加架空、停车位等功能。除独立式住宅之外的危房重建项目,可以增加架空公共空间、公共通道和公共停车位等核增面积。增加的停车位归危房所在宗地全体业主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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