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建于1919年,距离现在有上百年时间了
>>确权要提供100年前的规划证?
“这套老宅是上世纪初盖的,但现在兴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缺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受理?这样的解释难以理解!”2月7日上午8时,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南村井头组村民陈新桂向华商报反映称,其父亲在上世纪初建百年老宅,他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兴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受理,不受理原因是:缺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陈新桂表示,这套房建于1919年,距离现在上百年时间,那个时候怎么会有《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呢?
该套老宅是江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这套老宅系重点文保单位
据陈新桂介绍,其父辈建造的这套老宅可是大有来头。1932年,老一辈革命家在此召开了军事会议(中共苏区中央局坝南军事会议旧址)。1953年,兴国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
2006年,中共苏区中央局坝南军事会议旧址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9年,江西省文化厅曾向国家文物局申报《中共苏区中央局坝南军事会议旧址》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老宅产权到底归谁?
陈新桂介绍,他今年已经74岁了,他们家里就兄妹两人,随着年龄的增加,想尽快在有生之年给这套房子进行登记。但没想到,2015年去确权办理首次登记时,被告知这套房产权有争议,不予以受理。
那么这套房的产权到底应该归谁呢?
1953年,兴国县人民政府给陈新桂父亲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
2009年,兴国县文物局填写的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请表中,
《中共苏区中央局坝南军事会议旧址》所有权为:私有制,使用人:陈新桂。
根据2015年兴国县潋江镇南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显示中共苏区中央局坝南军事会议旧址土地系陈新桂所有;
2015年9月,兴国县文物局出具《证明》,称中共苏区中央局坝南军事会议旧址已列入2014年度振兴苏区革命旧址旧居维修项目,2015年9月正式开标,近日将组织实施维修开工,维修后,该旧址房屋产权仍归陈新桂所有。
2016年3月,陈新桂的姐姐也出具《证明》,证明该土地房屋产权为陈新桂所有。
陈新桂称,2015年在兴国县潋江镇国土资源所已经同意,兴国县不动产中心已经进行公告之后,突然登记被叫停,并出具了《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单》,理由是申请登记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显示其应该补齐的资料为:《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为了办理确权登记,陈新桂称,他又找到了兴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在2018年11月,该局出具《退件通知单》称,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是我国城市规划领域的第一部基本法规,后续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陈新桂等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等相关材料,均在我国规划专业领域相关法律之前的权属证件,为此,该局无法予以办理规划两证。
陈新桂气愤地表示,现在兴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连1984年以前的规划证都办不了,而兴国县不动产中心却让他们补齐1919年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无效?
那么这套老宅的所有权到底归谁呢?
2月7日下午2时许,华商报记者致电兴国县自然资源局,该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针对此问题,兴国县多部门曾有一个《答复意见书》,所有的回复以该意见书为准。
华商报记者辗转拿到了这份《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回答了以下几个问题:
1)房屋权属问题
《答复意见书》称,经该县文物局等多部门勘察、调查,中共苏区中央局坝南军事会议旧址为陈新桂父亲所建设,后由陈新桂继承。1969年,遭受洪灾旧址倒塌后仅剩残墙,倒塌后由兴国县政府出资和坝南大队出部分义务工维修,并于1983年公布为兴国县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为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据此,陈新桂不是该旧址房屋重建后的现行实际使用者。
2)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否有效?
《答复意见书》称,陈新桂所持有的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后核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书,属于社会主义土地改革时的历史产物。
根据1953年、1962年、1982年等出台的法律条款,我国农村土地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属于国家所有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再存在私有土地。同时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陈新桂所诉求标的物的权属,已随房屋自己的变化和政策变化发生变更,土改时发给个人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包括陈新桂所持有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也自然失效。
>>赣州市撤销兴国县不受理行为
陈新桂称,他随后向赣州市自然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兴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登记该套房屋产权。
2019年4月,赣州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指出,根据兴国县博物馆出具的《关于坝南军事会议旧址情况调查和处理意见报告》可得知,该房屋是在1968年维修建造。而我国最早的《城市规划条例》是在1984年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是于1986年颁布。因此,兴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简单地以申请人陈新桂无法补充提供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资料为由,向申请人陈新桂作出了不动产不受理告知单,与客观事实不符,决定:
1)撤销兴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不受理行为;
2)责令兴国县自然资源局重新审查陈新桂申请中共苏区中央局坝南军事会议旧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行为。
根据陈新桂提供的资料显示,在2019年4月,赣州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之后,兴国县自然资源局仍于2019年7月4日出具不予登记的通知书,核心内容是该旧址存在权属争议,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登记。
陈新桂再次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7月19日,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这一次则认定,兴国县自然资源局回复并无不当,同样决定不予受理。
>>当地政府遗漏了“房屋征收”程序
针对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在我国,土地的使用性质无外乎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一种是集体土地。本事件中,涉事土地原本属于村上集体土地。涉事土地及房屋有1953年的土地房产证及村上关于房屋产权的证明,这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属于陈新桂。
但是,兴国县政府相关部门于2009年9月已将涉事土地及房屋登记为重点文物保护旧址。当时,当地政府应当将涉事土地的性质予以变更,对涉事房屋予以征收,对于房屋实际所有人陈新桂给以经济补偿。就是因为遗漏了这一环节(程序),造成房屋权属出现冲突、产生争议。
赵良善认为,尽管当地自然资源局以权属存在争议作出了不予登记的通知,但当事人陈新桂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屋的权属,根据法院裁判结果,再决定是否申请涉事房屋产权登记。
华商报记者陈思存编辑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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