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小产权房被诈骗,骗人买房钱被判刑

2017年6月,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被害人蓝某认识了被告人陈某。交往中,陈某称某小产权房承建人刘某抵兑了两套房屋给自己,现欲售出,房价仅为1600元/平方米,低于市场房产均价近3500元。如确有意愿购房,可以先交几万块定金,剩下的房款分5年付清。蓝某听后非常心动,实地看房后,与陈某达成了购房意向,并交付购房定金3万元给陈某。

“同年9月,亲戚探访朋友时,发现我交钱认购的房子正在装修,便告诉了我,我才得知该房房主另有其人。当我质问陈某时,陈某以该房已卖为由提出换另一套房给我,我不同意并要求他退回3万元定金,但陈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后来干脆玩起了‘失踪’。”蓝某如是说。

“直至次年6月,我在一农庄内找到陈某,陈某才退还购房定金5000元给我,但其余定金却迟迟未给。后面我想方设法联系到承建人刘某,才知道他并没有委托和授权陈某销售房屋,也不存在以房屋抵兑陈某欠款的情况。”蓝某知道自己受骗了,遂以陈某诈骗其钱财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归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退还部分款项给被害人蓝某,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韶关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其房产可低价出售,骗取蓝某购房定金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官提醒,买房是大事,应谨慎对待,尤其是面对“低价房”时,不要贪图便宜急于购买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购房前应先到相关部门查询房屋的情况,谨防上当受骗。

记者/潘俊宇唐音

见习记者/范永敬

通讯员/邹方筱朱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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