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不给剩余款(买方拒绝支付余款)

2019年7月,阿原将厦门市海沧区某套商住房出售给阿屏,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建筑面积61平方米,成交价160万元,2019年10月15日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特别备注“房屋面积以实际产权证面积为准,一星期内从银行借出复印件给阿屏”。

在看房过程中,阿原的姐姐曾告知阿屏,一手购房合同中房屋面积为58.84平方米,后来增补了几平方米,应为61平方米。阿屏向阿原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之后,阿原将产权证照片通过微信发给阿屏,阿屏发现产权证上载明的产权面积仅有58.96平方米,比合同面积少2.04平方米,遂提出双方协商解决。

阿原称房子是按套卖,不按面积算,且面积问题合同写得很清楚,没法再协商。

同年11月,阿屏起诉至法院,要求阿原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0万元。

湖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二手房买卖中,如合同仅约定房款总价,未约定每平方米单价,又约定“以实际产权证面积为准”,按照存量房买卖市场交易习惯,应认定房屋是按套定价交易,事后双方均不能主张按实际面积多退少补。当事人在缔约阶段,按照诚信原则应承担协助、通知、保护、忠实等先合同义务,如实披露可能影响交易的事实。建筑面积大小不仅关系到对房屋的实际利用,也是评估房价的重要因素,足以影响交易。阿原作为产权人,知晓房屋实际产权面积,理应如实告知阿屏,但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阿原并未出示房产证,仅是口头陈述建筑面积为61平方米。虽然根据合同“以实际产权证面积为准”的约定,阿屏应当知道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有误差,但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误差不应超过可预见的范围。本案建筑面积的误差比值超过3%,以成交价换算,误差金额超过5万元,对一套总价160万元的房屋而言,明显超出合理范围,阿原违反了披露真实信息的先合同义务。

此外,阿屏主张阿原存在欺诈行为,但并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在诉讼中又明确表示放弃行使。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阿屏拒绝按期支付剩余房款,属于违约,经催告后仍未履行,阿原可以解除合同。

只有在合同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下,方能对违约方科以定金罚则。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已解除,阿原应返还已收取的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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