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可以抵押债务,如何维权、索赔

根据新闻报道,四川一男子称,他通过房屋中介以157万余元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发现竟是“凶宅”。他找房东退房被拉黑,中介称他们也是受害者,一度维权无门。目前,该购房男子向某以“故意欺诈隐瞒构成严重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了原房东和中介公司。据称锦江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

报道称,向某表示,他从4月份开始找中介公司解决此事,希望他们履行“房屋筛查,最高原价回购”的承诺,至今未有实质进展。“这是我们举全家之力买的房子。”他原本准备今年结婚,但女朋友知道这件事之后,都不来他家住了。他对此非常着急,称再不解决此事,就要耽搁终身大事了。

目前中介公司称会履行承诺,按相关流程对该房屋进行回购,并退还佣金。前房东向客户和中介公司隐瞒了该房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相关信息,但还需要等法院的判决,从法律程序上确认其“凶宅”性质之后,中介公司才能着手进行回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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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全力购买到“凶宅”让人愤怒

买到凶宅怎么办?

如何索赔?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房屋出卖人在购房时故意隐瞒,未如实告知,涉嫌欺诈,房屋买受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利息等损失。比如在被明确询问时故意虚假陈述,以及在合同有明确约定披露义务时而没有主动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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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避免买“凶宅”?

“凶宅”并不是官方或法律上的界定,一般指的是发生了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虽然在客观上没有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却会严重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从而造成交易价值降低。这是房屋的重大瑕疵。

买房时,首先,买房者一定要在购房协议或者通过中介签订的三方协议上记载房屋的凶吉状况,把房屋信息披露的义务施加给卖方。

如果房屋卖家书面承诺了所售房屋为“正常”,购房者在交易之后却发现上当购买了“凶宅”,此时可以认定原房主构成“欺诈”。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购房者一旦起诉到法院,可以轻松获得法院支持“贬损费”,甚至有权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购房协议,达到“退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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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的告知义务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二手房原房主必须要向购房人明确告知其房产产权无查封、无抵押及债务纠纷等,并提供房屋质量、设施及是否涉嫌诉讼等情况,但并没有明确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信息是否属于房屋信息的一部分。

不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房主对于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有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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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凶宅”未告知

原房主被认定欺诈

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2008年6月18日,金牛区法院对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凶宅”买卖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销售房屋期间未告知房屋曾发生凶杀案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将房屋退还给刘某某,刘某某夫妇退还购房款。

经该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19日,原被告通过中介公司介绍,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成都市内一套住房以31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2007年10月12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付清了购房款318000元,被告亦向原告交付了住房。当月25日,原告以被告隐瞒该房曾发生过凶杀碎尸案的事实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二被告退还购房款。

另据查明,被告之子刘某,2003年4月8日在该房内杀死一名十余岁女孩,而被告在售房过程中,未向原告告知上述事件。因该案涉及到我国民间关于“凶宅”的说法,且该案的受理在全省尚属首例,所以此案的处理结果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的价值由建筑成本、交通、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综合因素构成。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在住宅内发生的凶杀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因此,房内曾发生凶杀这一事件已经构成了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根据合同法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的请求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另原告在订立合同时未全面了解房屋状况,对纠纷的酿成亦有一定责任,应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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