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
牡丹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
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通告、补偿方案
以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通告
详细内容如下:
为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现决定征收牡丹区太原东路贯通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依法实施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黄河路至双河东路段、太原东路建设范围内(以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菏泽市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19日。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9日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牡丹区太原东路贯通建设项目房屋征收通告
为落实城市规划,对牡丹区太原东路贯通建设项目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牡丹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9日作出《关于牡丹区太原东路贯通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该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黄河路至双河东路段、太原东路建设范围内(以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征收部门: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菏泽市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
五、凡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自觉遵守征收规定,主动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生产、经营、加工等行为应立即停止,在《关于牡丹区太原东路贯通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
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关于牡丹区太原东路贯通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关于牡丹区太原东路贯通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9日
牡丹区太原东路贯通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菏政发〔2020〕12号)以及《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菏建〔2018〕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牡丹区太原东路贯通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
黄河路至双河东路段、太原东路建设范围内(以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内居民约5户,土地面积约0.4万平方米,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约0.46万平方米。
四、征收部门: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菏泽市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
六、签订协议期限:
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19日。
七、补偿:
(一)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确定办法。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和房屋(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和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容积率低于基准容积率且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按基准容积率对应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容积率高于基准容积率的,以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资料、可确权书证或2004年城区房屋普查登记为依据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对高出基准容积率且没有权属资料、可确权书证或2004年城区房屋普查登记的房屋,按基准容积率对应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沿已开通城市主次干道同一幢建筑主体的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在住宅房屋评估基础上结合不同区位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沿已开通城市主次干道同一幢建筑主体的被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合法办公、生产运行用房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结合不同区位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对不沿城市主次干道以及虽沿城市规划道路但未开通、实际正在合法经营的住宅房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并向被征收房屋使用人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该补偿费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实际正在经营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算。
(1)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的,按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2)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容积率低于基准容积率的,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评估补偿;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扣除不足基准容积率部分的建安造价等相关费用(300元/平方米)后,按基准容积率的相应建筑面积评估补偿。
空闲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或者“宅基”证的,经核实后进行评估补偿;没有合法证件的,由居(村)委会集体认可(须经公示),居(村)委会及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宅基要求的,出具认定意见,按照认定意见评估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经评估后给予补偿;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只给予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扣除基准容积率相应建筑面积的建安造价等相关费用(300元/平方米)后,按基准容积率的相应建筑面积评估补偿。
单元式多层楼房一楼带院(合法取得)的,经实地查勘后可结合项目实际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空闲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法人的,参照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经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
(3)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容积率高于基准容积率的,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资料、可确权书证或2004年城区房屋普查登记为依据,依法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对高出基准容积率部分且没有权属资料、可确权书证或2004年房屋普查登记的房屋,按成本法结合房屋结构、成新等因素给予评估补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配合拆除的,可以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严禁突击装饰装修。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的价值给予一次性包干补偿。包干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
2.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装饰装修包干补偿费用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没有约定的,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确定;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先予征收,待纠纷解决后,按本办法进行补偿。
3.对装饰装修包干补偿费用有异议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评估机构认定后,按照现行市场价格结合成新以质论价据实补偿。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1.搬迁费: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支付搬迁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每平方米10元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使用人支付搬迁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对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分别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
需要搬迁机器设备的,应当根据机器设备拆装、运输、调试等工序评估确定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和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从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人民法院强制搬迁的自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至交房通知规定的截止之日止。多层住宅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月,高层住宅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40个月。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100平方米的,按照100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符合《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菏政发〔2020〕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房屋以及商业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支付期间从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人民法院强制搬迁的自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至交房通知规定的截止之日止,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40个月。
被征收房屋使用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五)其他相关规定。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六平方米的,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四十六平方米的房屋价值给予补偿;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四十六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不含奖励面积)。
八、房屋产权调换:
在征收范围内凡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的,均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的地点:
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在牡丹区2016-1号地块一期项目建设范围内,以最终经规划部门审批过的方案为准。
(二)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标准、户型、套数和建筑面积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
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最终以有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三)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产权调换房屋的结算价格:
1、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等面积部分平均结算价格为每平方米4334元,楼层差价另计。
2、住改经房屋:沿双河路的被征收住改经房屋为1层,选择1-2层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住改经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商业房屋建筑面积1:1.3的比例进行面积折算,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住改经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676元进行结算;沿双河路的被征收住改经房屋为1-2层,选择1-2层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住改经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商业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面积折算,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住改经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676元进行结算。
(四)产权调换房屋超面积的价格优惠办法:
1、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面积超过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按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平均价格计算,楼层调价另计;5平方米以上到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平均价格为基础上调10%计算,楼层调价另计;10平方米以上到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按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平均价格为基础上调20%计算,楼层调价另计;超过20平方米以上按每平方米6126元计算,楼层调价另计。
2、住改经房屋产权调换1-2层立体切块商业用房。产权调换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价格计算;5平方米以上到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用于产权调换商业房屋的平均价格为基础上调20%计算;10平方米以上按本项目市场销售价计算。
(五)配套设施: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每套可选购地下储藏室一间或停车位一个。按《牡丹区太原东路贯通建设项目挑选产权调换房屋先后顺序办法》规定,依次挑选储藏室、停车位。地下储藏室按建筑面积1800元/㎡,地下停车位按7.8万元/个的价格供被征收人购买。储藏室与停车位均不计房屋产权调换面积。
(六)产权调换房屋的结算办法: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只发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征收补偿费暂不发放,作为核算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费用。双方结算完毕后,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七)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根据丈量登记、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和搬家验收合格交钥匙的先后顺序,以综合计分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在规定的房屋产权调换范围内,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就近靠套的原则依次挑选产权调换的房屋。
九、过渡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寻找周转用房过渡。
十、过渡期限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从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人民法院强制搬迁的自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至交房通知规定的截止之日止。多层住宅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月,高层住宅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40个月。确需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双倍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从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人民法院强制搬迁的自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至交房通知规定的截止之日止,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40个月。确需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双倍支付逾期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十一、补助和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钥匙的,给予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给予10000元的奖励。
2.征收个人带院落的住宅房屋(不含单元式住宅楼房一楼带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小高层或高层住宅的,给予以下奖励:
(1)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90(不含)平方米以下,奖励12平方米安置面积;
(2)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90(含)平方米以上144(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0平方米安置面积;
(3)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上的,奖励7平方米安置面积。
3.征收个人单元式住宅楼房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1)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2)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被征收住宅应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计户,没有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按照历史自然形成的院落或成套住宅计户。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钥匙的,给予一定奖励和补助。
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除了享受《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菏政发〔2020〕12号)规定的奖励外,每户再奖励10000元;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搬家交钥匙的,每户再奖励10000元。
十二、其它事项
(一)办理征收补偿款项领取手续时,须由协议载明的被征收人持身份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搬迁验收合格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增持代办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二)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结算、交付手续时,须凭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人身份证明等证件办理。
(三)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必须一次性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方案未尽事宜由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予以处理。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9日
关于选定牡丹区太原东路贯通建设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通告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牡丹区太原东路贯通建设房屋征收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后,请牡丹区太原东路贯通建设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自主协商选定1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附评估机构候选名单)担任本房屋征收项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工作。
二、按照一个产权证(或一个院)一户、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凡本征收范围内,占总数50%以上的被征收人(户)经自主协商,对评估机构选定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结果有效。
三、请被征收人将协商选定结果报告以书面形式经由所在街道认定(盖章)后,提交至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未提交书面协商选定结果报告,或虽提交书面协商选定结果报告但不符合本通告第二条要求的,视为协商选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商选定的结果在被征收范围内及时予以公布。
四、如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在东城街道办事处采用摇号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由公证机关全程公证,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东城街道办事处、双月社区居委会、双河社区居委会等部门代表现场监督。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在被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评估机构候选名单
1、山东中慧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菏泽市弘正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3、山东三鑫房地产不动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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