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6小产权房必须转正_2016小产权房处理:2016小产权房最新政策2016小产权房最新政策高涨的房价让中国的百姓感到疲惫甚至绝望,被逼急了的老百姓在法律的边缘地带找到了一个可以喘息的空隙,这就是所谓的小产权房。在日常生活和人沟通交流中,经常会碰到一个词:小产权房;可是相信很多人会对它感到迷迷糊糊的,到底小产权房是什么意思?能不能购买小产权房,推荐访问:2016小产权房处理
2016小产权房最新政策篇一:2016小产权房必须转正
2016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高涨的房价让中国的百姓感到疲惫甚至绝望,被逼急了的老百姓在法律的边缘地带找到了一个可以喘息的空隙,这就是所谓的小产权房。在日常生活和人沟通交流中,经常会碰到一个词:小产权房;可是相信很多人会对它感到迷迷糊糊的,到底小产权房是什么意思?能不能购买小产权房?国家对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做了哪些规定呢?它在国家法规中和其他类型的房屋有什么不同?小产权房的发展一直是人们比较关心的事情。别担心,下面我来为跟大家分享2016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及其它相关知识。
【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产权区分】
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大、国家小产权房政策的争议不在房屋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对小产权的解释主要有3种:
1.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2.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3.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小产权房购买风险】
(一)房产转让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
(二)政策风险
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
(三)监管缺位
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小产权房能买吗】
小产权房能买吗?能不能买,我们要考虑的是买来的用途,是自己住还是转让。如果是自己住的话,尽量找成规模的,即该楼层已成片区,政府拆迁也不可能说拆就拆。并且购买协议尽可能叫上多几个见证人并在协议书上签名,协议书内容要包括各方面的内容,如政策允许原户主或村委应该主动协助买主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售出后,买主永久拥有该房子,并遇政府拆迁或其他因素,所有赔偿都归买主所有、原户主或村委售出房产后,单方面违约赔偿买主购房款的3倍等等协议合同。但如果是投资的话暂时就不要考虑了,在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下,转手不方便,且收入也不会很大(目前现状情况下)。
【小产权房有房产证吗】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实并不是商品房,更不会有房产证。
【小产权房能过户吗】
小产权房有好多种的。一种是有证的,独立的房产证,但土地权属有好多种:有集体,私有,国有,房改房。这种都能过户,唯一的区别就是集体的产权贷款有困难。还有一种是没有证的,或暂时出不来证的,他们就过不了户,你要转让的话就开证明了。
【小产权房能贷款吗】
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
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价格低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
【小产权房到期怎么办】
1、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
2、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
总结:尽管小产权房不合规,却还是有很多人冒险选择了小产权房,对于小产权房的未来走势如何是很多人都关心的,所以小产权房的信息都能引起人们的巨大关注,不管未来小产权房如何走向,但至少现在小产权房是被禁止打压的,所以在此建议大家还是尽可能不要选择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有条件转正篇二:2016小产权房必须转正
小产权房有条件转正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于11月召开。日前,作为中国官方高层智囊机构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了其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总报告全文,勾勒出一幅详尽的改革“路线图”。 公开信息显示,负责方案制定的国研中心课题组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梁伟与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鹤担纲领衔。
许多提法“尺度很大”
所谓“383”方案,是指包含“三位一体改革思路、八个重点改革领域、三个关联性改革组合”的中国新一轮改革路线图。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次报告涉及行政审批制度、反腐倡廉制度、土地制度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等内容,不少提法“尺度很大”。
比如,在反腐倡廉制度方面,报告提出,要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规范岗位权责,减少政府官员自由裁量权,构建“不能贪、不敢贪、不愿贪”的防腐机制。率先从公共部门及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新提拔干部做起,加快官员公布个人财产进度。
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报告提出,在规划和用途管制下,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平等进入非农用地市场,形成权利平等、规则统一的公开交易平台,建立统一土地市场下的地价体系。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随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相应收缩政府征地范围,逐步减少直至取消非公益性用地的划拨供应。在集
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架构下,对已经形成的“小产权房”,按照不同情况补缴一定数量的土地出让收入,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此外,报告提出,引导、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选取“民告官”典型判例,进行适当宣传。鼓励公益诉讼,允许集体诉讼,以减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提出改革时间表
除了为改革制定“路线图”,报告还给出了改革的“时间表”,建议将改革分为三个阶段,即2013年至2014年的近期改革、2015年至2017年的中期改革和2018年至2020年的远期改革。
据了解,此方案已形成名为《新一轮改革的战略和路径》的读本,并交由中信出版社出版,全书将于11月初上市。
此次报告受到高度关注的最重要原因在于,其领衔人之一为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鹤。
国家发改委的官方网站显示,刘鹤从今年3月起还担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多名党政系统人士和学者昨日对南都记者说,383方案只是一个研究成果,是一家智库为改革提供的建议。
报告解读
集体土地直接入市
小产权房有条件转正
补缴土地出让收入,解决小产权房历史遗留问题{2016小产权房必须转正}.
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383”方案提出在规划和用途管制下,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平等进入非农用地市场,收缩政府征地范围。对已经形成的“小产权房”,按照不同情况补缴一定数量的土地出让收入,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2016小产权房必须转正}.
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进入城市建设,必须经过征地变为国有土地。而低价从农民手中征地再高价卖出成为很多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来源,是为“土地财政”。这种土地二元结构导致农民享受不到土地增值带来的益处,成为征地拆迁矛盾多发的根源。也因为如此,许多专家建议将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入市作为改革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突破口。
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原司长郭书田认为,解决土地的市场化问题,将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与城市土地一样纳入市场化路径是可行的。目前土地制度的最大问题在于,农民的产权得不到保障,地方政府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财政主要来源靠土地收入。要改革土地制度,必须改变地方政府职能,放开一级市场,才能实现土地市场的一体化。不解决这个问题,仅仅靠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制度改革就不可能彻底。
但郭书田表示,这样的改革会断了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之路,因此必须配套进行财税改革,改变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
郭书田表示,在形成统一的土地市场之后,土地的价格就可以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政府负责制定规则、监督。
对审批项目规定审批时限
到期不批复视为同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改革方案报告中提出,大幅度实质性减少行政审批,对仍需审批的项目,规定审批时限,到期不批复视为同意。此外,要建立审批事项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对审批失当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前,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国家行政学院院长杨晶在“省部级领导干部转型升级研讨班”开班讲话中指出,目前中央层面仍有1500多个行政审批事项,深圳小产权房,地方政府层面还有1.7万个。
而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梁克强承诺,本届政府内要削减1/3以上的行政审批事项,也就是说,中央层面至少有500项行政审批事项要被取消或下放。
截至目前,本届政府减少行政审批的力度不可谓不大。截至6月,国务院已经两次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近日,又取消了314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本从2006年开始,全国各地陆续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探索和尝试,广东、四川等地,都有比较好的做法。”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认为,有关对“规定审批时限”、“建立审批事项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的改革建议,通过一些地方尝试也取得不错效果,“但从各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效果来看,一段时间后很多改革措施也会出现回潮和不了了之。”
竹立家认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难以执行到位,根本还在于政府改革未触及要害。
“行政体制改革的要害仍在于政府自身建设的改革,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只是其中的一方面。”竹立家认为,只有通过政府内部管理机制、责任机制、绩效机制、奖惩机制的建立健全,提高政府自身的战斗力和执行力,才能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认为,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数量多少不重要,政府是否真正转变了职能,成为了服务型政府才是关键因素。因而这场“政府革自己的命”的改革,成效到底如何,仍待观察。
建立公务员廉洁年金制度
公共部门及国企领导班子、新提拔干部率先公布个人财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改革方案报告中提出,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此外,率先从公共部门及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新提拔干部做起,加快官员公布个人财产进度。
今年5月,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原副司长张建明曾在海南表示,我国正在探索建立针对公务员的廉政年金制度。
廉洁年金数额该定多少?
目前,新加坡、香港都已实行廉洁年金制度,廉洁勤政的公务员在退休后可以拿到一大笔(比如香港约为400万500万港元)廉洁金,但如果公务员在职期间被发现腐败行为,这笔钱将被取消,以此化解
2016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篇三:2016小产权房必须转正
2016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切实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开发市场,促进全县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省市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清理工作有关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统筹推进”的原则,全面开展“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切实摸清全县“小产权房”底数,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维护土地、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目标任务
全面摸底排查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和各集镇规划区周边区域(各镇负责)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基本情况;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依法查处顶风违法建设、销售,造成恶劣影响的“小产权房”案件。以本次清理整治工作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小产权房”预防、监管、查处的共同责任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小产权房”现象的产生,规范房地产市场。
三、清查整治的方法步骤
全县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房权”清理整治工作从2016年12月10日开始到2016年1月1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2月10日至12月15日)。组织召开“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会议,学习、传达、贯彻省市关于开展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会议精神,全面动员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方法、步骤,掌握政策,落实责任。
2、摸底调查阶段(2016年12月15日至12月25日)。对县城规划区及集镇规划区周边区域集体土地上已建和在建房屋进行集中摸排,全面查清“小产权”房屋类型、数量、分布、建设及出售情况,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处理意见。
3、查处阶段(2016年12月26日至1月5日)。对排查出的违法案件,由国土局、住建局、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安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所涉镇等单位进行联合行动,对违法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坚决叫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顶风违法建设、销售,造成恶劣影响的“小产权房”案件进行公开处理,依法强制拆除。
4、总结上报阶段(2016年1月6日至1月10日)。县“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次“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汇总,报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1、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小产权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局、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安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小产房权”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负责“小产权房”清理整治日常工作。并从国土局、住建局、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安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清理整治工作组,分组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2、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成员单位要在县“小产权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
导下,结合各自职能,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小产权房”清理整治的内容和要求,把握重点区域,深圳小产权房网,进行全面彻底清查,不留死角;要严格执法执纪,对依法应当拆除或没收的建筑物和坚决予以拆除或没收,确保清理整治成效。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并销售的商品住房,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对推进城镇化、加快城市建设带来很大影响和阻碍。各镇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短信、标语、宣传车等宣传媒体和宣传工具,向干部群众宣传开展“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具体内容,告知购买“小产权房”存在的风险,让政策宣传到村入户,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推动“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4、加强监管,严明纪律。国土局、住建局等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各镇要对集镇及周边安置区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未开工的“筒子楼”项目一律不得再开工建设。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责任追究,对违规为“小产权房”项目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书、发放施工许可证、发放销售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要严厉问责,追究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对从事参与或支持、包庇、纵容“小产权”违法行为,监管不力、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的将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小产权房,看不到转正的希望篇四:2016小产权房必须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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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看不到转正的希望
作者:苏清涛
来源:《新城乡》2014年第01期
刚进入新年就传来消息:国土资源部在海口督办了几起小产权房案件,强行拆除了多处违规建筑。
这8栋小产权楼房位于海口市演丰镇,有几栋已经建到了10层楼高,现场十几台炮机同时启动,将这些违建拆除。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后,一个“一厢情愿”的解读在坊间流传:小产权房有望转正。这令不少利益相关者“士气大振”,开发者趁机忽悠人们购买小产权房。
很快,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坚决叫停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紧接着,成都市国土局也特别强调:小产权房若违建将不受法律保障。
国土资源部在海口的督办之举,以行动浇灭了小产权房利益相关者“转正”预期。
目前成都的小产权房究竟处于什么状况?本刊记者近日走访了多位小产权房住户、开发商及专家学者,以期解开笼罩在小产权房身上的疑团。
小产权房住户的心态
走进成都郫县团结镇水榭名居小区,第一感觉是:旧。实际上,这个小区是2008年地震后才修的。小区路面并不平整,绿化虽然有,但不讲究,明显没有经过精心布局。更糟的是,小区连围墙都没有,只有不到2米高的铁丝栅栏。不过,房价成为最亮的卖点,因小区是小产权房。
在小区,记者随机做了个小调查:最近有没有听到小产权房转正的说法?
老人们大多表示,不在乎小产权房能否转正,“反正,我手上就这一套房子,又不打算卖,即使它不转正,对我又有什么影响? ”一位姓蔡的女士告诉记者:“如果硬要转正的话,每平米补交个200300元土地出让金,我们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多到400500元,我们就不愿意了。”
“不交钱转正,那将来如果拆迁可能得不到赔偿,不担心吗?”面对这个疑问,蔡女士淡定地说:“至于拆迁有没有补偿,我们不关注。既然要拆迁,总该给我们安置一个新的住所吧?我们这么多人,都只有一套房子,政府总不会拆迁完什么也不管,让我们露宿街头吧?”
2016版小产权房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篇五:2016小产权房必须转正
2016版小产权房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法律规定+相关案例)
20160707 民商事实务
作者:中银南昌建筑工程法律服务团队
来源:中银南昌建筑工程法律服务团队(微信ID:zyncjzgc)
本文主要是对司法实践中小产权房合同效力问题、小产权房抵押问题、离婚时小产权房处理问题等主要情形进行分类及法院对这几种情形处理的裁判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帮助大家更加清晰的了解法院在审理小产权房纠纷案件中的裁判规则。
情形一: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1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法律规定:(1)《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
第二条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律师解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农村住宅即所谓的小产权房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并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并没有禁止小产权房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买卖,根据私法原理,法无禁止即可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本集体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进行买卖,因此,只要同一集体成员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认定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
2本集体与他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赣中民一终字第264号 案情简介:原告钟某系崇义县城XX镇XX村XX角村民小组(现更改为崇义县XX镇XX新村)村民,被告殷某为崇义县XX乡XX村XX组村民。2010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坐落在崇义县XX镇XX新村XX号小公路边新建的砖混结构第三层房屋及柴棚间卖给被告,因该《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办理国有土地所有权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被告因未取得二证所以未把购房余款付清给原告。被告所购房经装修整理后已居住至今。后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其中还包括相应的集体土地
宅基地的使用权。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二审法院)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特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上诉人殷某的户籍虽属农村户口,但其是崇义县XX乡XX村XX组的村民,并非崇义县XX镇XX新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不具有使用XX镇XX新村宅基地的资格,而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是一种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行为也未取得XX镇XX新村的同意,故上诉人殷某与被上诉人钟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同类案例: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赣中民一终字第254号;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桃民初字第1018号。
3集体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洪民三终字第91号
案情简介:2002年,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工委、管委会决定对下罗村XX自然村实施拆迁。原告汪某的自建农房属于拆迁范围。2002年1月16日,下罗村委会与汪某签订一份《下罗XX自然村农房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对拆迁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2003年9月底,原告汪某获得下罗村委会拆迁安置房一套,即下罗新村X区XX号。2005年7月1日,原告汪某(作为甲方)与被告梁某(作为乙方,为城镇居民)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乙方认购甲方所有的位于下罗新村X区XX号拆迁安置房一套。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小产权房。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诉争的拆迁安置房附着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关于“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规定,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仅能在农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流转,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住宅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该买卖行为一般是无效的。(二审法院)汪某与梁某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因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关于“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规定而无效。
例外情形:城镇居民在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后取得了该集体组织户口并经相关部门批准,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有效。
案情简介:案件当事人马某原为城镇居民。1989年,马某与陈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陈某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乡XX河的农村房卖与马某,价款21000元。双方买卖行为发生后,马某向有关部门交纳了相应税款,取得了相应审批,并于1996年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产所有证。此后,马某又于2005年将户口迁入诉争房屋。但陈某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故于2007年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马某腾退房屋。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因诉争房屋之宅基地属当地农村集体所有,马某属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虽签订买卖合同当时系双方自愿,且马购买后在院内增建了房屋居住至今,然地方房屋之买卖必然涉及土地使用人之变化,故不能排除此房屋买卖违反法律规定之性质。法院判决双方于1989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马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腾退诉争房屋。(二审法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对宅基地行使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此前提下,
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结合个案的不同情况综合加以判断。本案中,马某作为城市居民,其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过海淀乡政府的批准。此后,马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并已于2005年将户口迁入。在十几年的时间中,马某在诉争房屋中实际居住,已对该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占有关系。鉴于此,在综合案件当时的历史背景及从有利于维护现有的房屋占有关系角度考虑,应当确认马某与陈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为宜。据此,二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的处理规则
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2006年9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的处理原则问题》,明确在合同无效的原因方面,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利益失衡。(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下发的《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城镇居民就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小产权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下发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亦明确:对于因买卖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要严格贯彻国家的公共政策和诚信交易秩序,依法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并通过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等方式避免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失衡。
(5)2013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整理了《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再次明确了在确定赔偿买受人损失时,如诉争房屋之后已处于拆迁程序之中,房屋重置和区位补偿价格可参照拆迁程序中的评估结果予以确定;如尚未进入拆迁程序,可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确定房屋重置和区位补偿价格。
相关案例: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赣中民一终字第204号;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桃民初字第1018号。
5上海地区对小产权房纠纷特别规定
相关法规:(《上海审判实践》 2008年第1期)(1)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的批准,可以认定合同有效;(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做无效处理;(4)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现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的效力暂不表态,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情形二:小产权房抵押权效力问题
1小产权房未办理抵押登记时不被法院支持
案例索引(1):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民初字第02388号 案情简介:2012年7月2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第二、三、四被告还分别与原告签订承诺书、承诺四位被告用各自所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住房进行抵押担保(注这些抵押担保没有依法进行登记)。2012年7月24日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70万元。现该笔借款期限己届满,但第一被告只归还了部分借款,还有513500元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促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第一被告还款,及原告对第二、三、四被告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四被告这些抵押担保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与四位被告的抵押合同尚未生效,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原告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月民一初字第960号 案情简介:被告童XX与被告梁XX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被告童X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2013年8月22日,原告将借款转入被告童XX的银行账户。2014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童XX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被告童XX将位于贵溪市XX镇XX村委会XX村小组的四层半钢筋结构房屋(赣志村建字《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200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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