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使用期限50年,先到先占
当产权车位和机械车位同时存在
业主能否要求只要产权车位?
基本案情
王先生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广州南沙区某楼盘的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签订了一份《车位使用协议书》。《车位使用协议书》约定内容包括:基于王先生购买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同意提供小区内1个车位给其使用,车位先到先占,使用期限50年。
▲机械车位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王先生
小区车位分为产权车位和机械车位,现阶段业主能使用的车位大部分属于机械车位。
房地产公司
小区产权车位均用于出售,机械车位用于出租或赠送。
王先生
我所购商品房楼栋对应的地下车位无机械车位,故房地产公司应向我交付普通的产权车位。
房地产公司
未约定车位必须位于王先生所购商品房所在楼栋。
王先生
我要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向我交付房屋所在楼栋的地下产权车位一个。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光华
近年来,诸多楼盘提供类似买房送车位的促销优惠。开发商会与业主单独签订协议就车位赠送的具体情况进行约定,一般而言,若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开发商提供涉案小区内的一个车位供业主使用,因此开发商选择向业主交付小区内的机械车位符合合同约定,业主要求开发商必须交付其商品房楼栋所对应的地下的一个产权车位,欠缺合同依据,因此其请求未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面对开发商花样的售楼促销方案,业主要谨慎选择。一方面,在购房过程中,对于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或者开发商作出的承诺,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固定,这是维护自身权利的最佳选择。另一方面,对于所签订的书面协议,要仔细阅读,确保书面协议所约定的购房优惠内容与自身所理解的购房优惠内容一致,才能真正实现合同签订符合自身预期,以免日后陷入纠纷,徒增诉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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