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合法购买的商品房虽然未办理产权证,但不可否认其具有财产属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可以继承。但肯定有人会告诉你“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起诉继承时法院一般不予处理,待房产证办理下来后,可以再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分割”。小编现在告诉大家:没有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可以继承,只是暂时不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下面小编就告诉大家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注:本文讨论的是在法律上是可以办证而暂时未办证的情形,不讨论法律上不允许办理产权证的“小产权房”等房屋,也不讨论因合同无效等导致根本不能办证的情形。
实践中的操作
被继承人生前签订了购房合同、拆迁安置协议等,但尚未达到办证条件或被继承人在办证前不幸去世的商品房。
此处的购房合同包括预售房、现房和二手房,合同包括购房合同、拆迁安置协议、经济适用房合同等。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时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在法律上还不能认定为被继承人的生前房产,也就不是办理房产继承,此时该房屋尚属于被继承人所签合同项下的财产权益。实践中的操作如下:
第一步,办理合同下财产权益的继承权公证。
此时,所有继承人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明确由继承人共同继承购房合同项下财产权益的公证,并指定某一个继承人或共同委托第三人作为代理人,带着继承权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等资料与开发商或卖方等办理房产证等手续,待房产证出证,此时出来的房产证还是原房主的名字。
第二步,办理继承公证或继承诉讼。
由全体继承人到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或由某一个或几个继承人作为原告、其他继承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
第三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由继承人带着《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房产证等资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后出来的新房产证就是继承人的名字。至此继承分割手续办理完毕。(注:全体继承人也可以不经过公证或诉讼,签订继承分割协议,一起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转移)
温馨提示:
1、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的证明活动。简单地说就是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房屋享有继承权,也就是被继承人有哪些继承人,这里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2、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简单地说就是继承人约定各继承多少份额、有放弃继承的声明放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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