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朋友告诉我,他几年前买了一套小产权的房子,现在业主告诉他要拿回原价,最多按照当时的购房收据退还房款,并且没有其他补偿。 我问他具体情况,他说2011年,他在龙华买了一套私人旧危房,两层左右。 国内也有绿皮肤的人,因为当时不懂这些东西,而且因为是熟人朋友介绍的,所以并没有太在意这件事情,而且活了这么多年年。 他说,他已经问过很多人了,用鲁皮尔本的话说,原业主向法院申请,主张合同无效,他可以直接索要回来。 如果他能把原来的货款退还给你那就太好了! 他问我该怎么办。
那么既然很多人都这么说了,那我们就得找找依据。 于是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到了最近的一个案例(2018)粤03民终XXX8号(所附文件为该文件的节选)。 首先,这个案例和朋友问的问题很相似。 第二,这个案例经过了两次审理,所以很有代表性。 今天,为了解决朋友的这个问题,我也把这个案例分享给大家。
案例是这样的:
2013年,A将房屋出售给B。A的房屋按“两规”办理,并于2007年获批《房产证》。 2013年4月,A通过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房屋转让给B。 2017年前后,A向法院主张《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原因之一是:A家的房子是有绿色房产证的农村私人住宅,不是市场上的商品房,而且是法律上不允许出售、转让的房子。
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合同有效! 原因如下:
1、涉案《房屋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表述。
2、涉案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土地权属虽为集体,但根据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涉案土地性质已变更为国有——拥有。 A所称涉案房屋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涉案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不能成立。
3.非市场商品房转让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自动失效。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当事人订立的有关不动产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非市场商品房转让受到限制,限制解除前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 如果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则无法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手续,可能影响合同的充分履行,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大家对于这个案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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