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调价超过15%需办理备案变更
《监管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开发手册,完善房地产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改变过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价格监管部门备案的做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销售价格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外公示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可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报价格监管部门备案,简化备案程序。房企应当按照经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
在房地产预售许可管理方面,明确房地产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地产产业化项目有关工程进度的预售条件,深圳小产权房出售,即应“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到期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对外公示的内容,增加了包括“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等五项内容。销售精装修商品房的,应公示装修装饰材料的名称、品牌、价格、规格、型号等信息。
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
《监管办法》增加“房屋租赁”一章内容。具体来说,深圳拟建立实名租赁制度,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另外,出租房屋应当有合法的来源证明,未依法取得规定的来源证明材料、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经鉴定为危房不能使用、违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室内装修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房屋不得用于出租。出租住房应以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且禁止将原始设计的居住空间再次分割搭建后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监管办法》还规定,深圳要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订和网上备案,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作为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在深圳市从事房屋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以及出租或者转租住房间数达到10间及以上的自然人,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监管办法》还改变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备案方式,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备案变更规定。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实施的行为中,增加“捏造发布不实信息;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协助交易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不动产登记”三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