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过快,而住房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没能跟进,小产权房因此如雨后春笋般生长。小产权房是城市化的伴生物,尽管担心小产权房的无序建设会影响郊区、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城市化进程的科学推进的观点有其合理性,但这不能成为彻底否定小产权房的充分理由。
首先,小产权房挑战现行法律尊严。《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其兴建的房屋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流转,而无权卖给城市居民。《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换言之,城市居民也无权购买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建筑,何况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建筑不是商品房,即便购买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合法手续。此外,《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也明确了这一点。
第三,深圳小产权房信息,一旦容忍小产权房合法存在,容易导致权势人群到农村圈地、圈房,使农民陷入困境。不少人认为,深圳小产权房买卖,小产权房能疏解高房价压力,面对畸高房价,工薪阶层不得已购买相对便宜的小产权房。但有调查显示,购买小产权房的人多是在城里有房有车的“有钱、有闲人”。一旦将小产权房合法化,受益最大的必然是富人阶层。农民表面上能获取少量收入,一旦房屋和土地卖完,在没有一技之长的前提下,容易坐吃山空。
现实地看,治理小产权房,深圳小产权房网,成本最少、震荡最小的办法才是好办法。从尊重居住者的居住权利和小集体、农民的福利权利的角度看,根据小产权房的不同性质,清理、追缴税费和政府以协商价回购三者并举是可以考虑的方案。除必须进行清理的除外,其他性质的予以追缴税费或在政府回购后重新“上户口”卖给居住者,既可严肃法律政令,也可充分照顾现实情况,有利于小产权房归到政府可管理的序列之中。对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寻租空间,应该通过细则提前加以阻止。
本报特约评论员秦宁
在国土资源部督办下,日前北京市怀柔区水岸江南小区32栋违建的仿古四合院被强制拆除。按照5月初国土资源部督查公告的解释,水岸江南列入黑名单,是由于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开工建设,以出租为名出售集体土地建房。这次拆除,让14部委正在斟酌研究的小产权房命运再成焦点。
严格意义上,小产权房指的是集体所有建设土地上兴建的商品房。在建设用地上兴建商品房用于小集体或个人寻租,当然违反土地管理制度。从维护法律尊严、政府公信力和经济长远发展等各个角度讲,都应该予以清理。但小产权房的现实流变远要复杂得多。比如,农民扩大自有宅基地的容积率加建商品房出售怎么界定?在撂荒地、未规划土地建设商品房怎么算?以第一种情况看,并未触动土地管理刚性底线。以第二种情况看,既解决了嗷嗷待哺、不断扩大的住房需求,还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
其次,小产权房挑战耕地底线。小产权房的遍地开花,正是危及耕地底线的一大因素。在利益驱动下,一些村级集体组织和乡镇政府,不惜占用大好耕地兴建小产权房,已是公开秘密,并大肆蔓延。如不严肃清理和取缔,会危及18亿亩耕地底线。
本报特约评论员徐立凡
小产权房既然没有产权,为何有人建、有人买?盖因“建了也没有人管”“买了也没有人管”。相关部门尽管措辞严厉,但雷声大雨点小。而且一些人认为“生出的孩子谁还敢掐死?”相关部门就不会也不敢强拆、严罚。在这种语境中,小产权房愈演愈烈。但显然,无论规模有多大,无论反对声有多高,都无以改变小产权房的尴尬角色,都不应该允许它们大行其道、招摇于世。
对小产权房该下重拳清理和取缔了,早一天清理和取缔就会少一些损失,否则易养虎为患、尾大不掉。当前不少人顶风作案,全然不顾中央三令五申,将小产权房不合法的忠告和严禁购买小产权房的政令当作耳旁风,对这种行为更须依法严厉惩处。
(责任编辑:杨建)
小产权房转正后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