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要堅決遏制“小產權房”野蠻生長
城市建設如果沒有法律制度作為支撐的骨架,所謂的繁華就會危機四伏,社會治理要付出更高的代價才能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據報道,山西省長治市的市民反映,在長治,“小產權房”屢禁不止,尤其是城市周邊,大量開發建設,導致房地產市場無序發展,群眾利益得不到保障。近年來,國家相關部門就明確要求對在建、在售的“小產權房”堅決叫停,嚴肅查處。國家有關部門反復申明,建設、銷售、購買“小產權房”均不受法律保護,對違法建設、銷售“小產權房”問題要堅決遏制。
所謂的“小產權房”,主要就是城市周邊的農村在集體土地修建的樓房,按照法律規定此類樓房禁止銷售給村外人,深圳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從本質上講此類房屋不具有商品屬性,不僅得不到法律的認可保護,還容易滋生各類矛盾糾紛。我國憲法明確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深圳小产权房出售,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小產權房”不合法,除了憲法層面的原則性規定,相關法規還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例如1999年實施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就要求嚴禁非法佔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証和房產証。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又規定,農村住宅用地隻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從法規當中明顯能夠看出“小產權房”不能用來進行市場化交易,隻能滿足於集體經濟成員的居住需求。
購買“小產權房”雖然能夠在價格上享受些實惠,但是“小產權房”無法遷戶口,無法享受房產增值的紅利,如果遇到征地拆遷,“小產權房”的購買人無法享受拆遷政策,遇到其他類型的糾紛也無法得到物權法的保護。因為購買“小產權房”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法律法規,即便是起訴到法院,村集體與非本集體成員之間買賣“小產權房”法院一般認定合同無效,也就是說通過訴訟“小產權房”的購買人也不可能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購房人很可能竹籃打水一場空,還可能引發復雜的社會矛盾。
“小產權房”之所以在某些城市野蠻生長,主要就是因為執法力量的沉寂,甚至以促進發展的名義對“小產權房”的開發銷售視而不見,將明確的法律規定視為發展的絆腳石。城市建設如果隻有高樓大廈的表面繁華,而沒有法律制度作為支撐的骨架,深圳小产权房最新政策,所謂的繁華就會危機四伏,社會治理要付出更高的代價才能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所以必須嚴厲依法遏制“小產權房”的野蠻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