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原村民所建 一户一栋历史违建免缴地价深圳“小产权房”转正愿望
深圳市民关注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经政府公报对外公布,将自2014年4月1日起在试点区域内试行。根据《办法》,原村民所建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建筑,免缴地价。
《办法》有关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规定,仅适用于原村民在其原籍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或者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外安排用地上所建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原村民所建超出前述范围所建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适用《办法》非原村民的相关处理规定。对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和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未经批准建设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包括建成后已实际分割转让的情形),不予处理确认。
深圳原村民所建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建筑免缴地价
如何确认权属,确认权属需要哪些条件,可能是我市众多原村民业主最关心的。对此,《办法》规定符合右表所列《确权条件》的,区查违办应当在申报人提交规定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决定书》。
《办法》规定,原村民所建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建筑,免缴地价,总建筑面积未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免予处罚,总建筑面积在480平方米以上不足60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600平方米以上不足80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60元罚款,8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违法建筑的多栋部分,多栋的第一栋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多栋的第二栋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多栋的第三栋及以上栋数部分不予处理确认;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为解决原村民居住问题统一建设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或者以住宅为主的多种用途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建设的部分,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作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临时使用备案,期限为5年
对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经普查记录后依法处理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办法》规定应当办理临时使用备案。临时使用期限为5年。未办理临时使用备案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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