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小产权房不合法,其实不然。就土地而言,法律承认了土地有两种所以权,一是政府对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二是农村集体对其土地的所有权。那么可以说,集体所以权,宝安荔香苑是小产权房吗,那权利持有人就是农民了,而农民以自己持有的土地,去让自己的收益增加这就违法了?作为所有权人的农民,不能自由地支配其土地、包括宅基地的用途。农民只能在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而这显然是土地收益率最低的一种经济活动。
于是,同样是所有权,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与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却有天壤之别。一块土地,假如被法律限制只能用于收益率最低的活动,那这样的所有权就没有多大意义,农民的所有权成了一个空洞的权利,那就像是你拿着钱,但是又不能花的感觉一样。同样的权利,因为在不同人手中而被绝对不公平地区别对待,这样的财产法的正当性,恐怕是十分可疑的。
政府却在十分积极地执行这样的法律。政府声称,禁止农民将土地用于收益率较高的用途,是为了保护农地,从而保证粮食安全。茅于轼先生已再三论证过,担忧粮食安全,不过是杞人忧天。姑且不论这一点,即使保护农地是国家利益所系,那政府在把农地征用之后,就应当继续从事种植业。政府用自己掌握的国有土地从事粮食生产以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这是国有土地用得其所。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由征地程序归政府所有之后,政府从未维持该土地的原有用途,从事收益最低的种植业。相反,政府立刻将这些土地转换到高收益用途上,用于工业项目或者商品住宅开发项目。这是一种十分奇怪的逻辑:法律要求向来被认为自私自利的农民为了国家利益牺牲其本应得到的土地高收益,政府却拿自己的土地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
政府可能说,为城市居民建造住房,也是公共利益。但是,这样的公共利益,农民就可以轻松地实现。农民几乎个个都是建筑专家。小产权房市场的繁荣就已经证明,由农村集体继续保持所有权,建造商品房,完全可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且,因为价格低廉,这种方式显然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增加公 共利益。
一块土地,当其属于农民所有或农村集体所有的时候,小产权房旧改能补偿吗,法律禁止其用于工业化、城市化。但同样是这块地,一到了政府手里,就可以用于任何用途了。由此看来,政府禁止农民转换土地用途,恐怕不是为了保护耕地、维护粮食安全,而是为了把转换土地用途、获得增值收益的权利留给自己。因此,政府查禁小产权房、乡产权房,已陷入一种利益冲突中,即政府动用强制性权力,让农民作出牺牲以增进政府利益。
面对此一困境,有两个解决办法:第一种,政府继续执行现行法律,把农民的土地锁定在收益率最低的产业。这意味着,农民为国家利益作出了牺牲,付出了巨大的机会成本。那政府就应当对农民的这一牺牲作出赔偿,补足农民因为不能从事商品房开发而损失的收益。
第二种办法,允许农民自由地行使其所有权以追求收益最大化,其程度与政府对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一样。实现政府对国有土地、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平等,这是对土地法律最起码的要求。只有做到这一点,政府对土地事务的管理,才有可能相对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