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人们约定俗成的叫法,而且我国法律是不认可小产权房的存在的,对此大家要特别留心一下政策问题。所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中央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中央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   1、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文件, 应该进行房产登记,数据需要提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目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问题,协商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解决问题,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2、禁止新建与销售小产权房

  各地政府部门要严格审核以农村集体名义申报的住宅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在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从源头上禁止了“小产权”项目。从各个的环节上加强监管,对于违反规定的开工建设的,要及时的发现,坚决制止,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规了出售的小产权房的,要没收其非法所得。

  3、已建成与已售出的小产权房要合理合法的处理

  把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存量小产权房,通过补办相关手续,缴纳相应的税费之后,纳入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房系列内;而对一些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小产权房”,则采取改建或者拆除的强制办法。

  4、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发证

  小产权房是占用村集体土地,并向个人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的商品住宅,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购置乡村的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购置小产权房。目前国度要求各地对乡村个人土地停止确权注销开展,但是对小产权房守法用地不允许发证,小产权房不受法律维护。 国务院要求:一是一切在建及在售小产权房必需全部停建和停售;二是将以中央爲主体组织摸底,对小产权房现状停止普查;三是责成指导小组研讨小产权房成绩,拿出相关处置意见和方法。

中央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

  二、小产权房的购买效力

  (一)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二)房产转让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

  (三)政策风险

  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

  (四)监管缺位

  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三、小产权房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第一款: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怔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因此,小产权房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法律规定,中央对于小产权房的政策主要规定了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发证等。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中央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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