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小产权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政策解读_

5月18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的要点是,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所有商品房将不进行权属确认登记。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全文如下: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穗规划资源字[2020]22号)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反馈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14日

广州市“房地一体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加快广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简称“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到2020年完成“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维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农村振兴战略实施,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目标和任务

通过“总登记”的方式,将重点放在尚未登记确权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统一权属登记和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发放上,确保“一体化房地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

二。注册范围

在本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永久性存在且结构完整的主要农村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户、农具房、围栏、厕所等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不予办理权属确认登记。

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变”的原则,以前依法发放的宅基地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再重新登记。房地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如果已经组织了房地产一体化权属调查,可以换发房地产一体化权属证书。宅基地已经登记,农村房屋尚未登记,群众有意愿变更房地产证的,申请人可以提交农村房屋补充调查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登记。

三。应用主题

(一)申请宅基地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主体。

原则上,他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所有家庭成员同意,也可以是户主或家庭成员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登记发证: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避难等原因迁出户口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原因,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已经拥有宅基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产权不变(在

四、权利登记原则

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1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开发[2016]19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用地政策摘要和文件汇编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办函[2019]22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条例[2019]11号)等文件的规定,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向现实、服务社会”的原则各区应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本区的具体登记原则。

(一)存量宅基地实行一房一权登记原则。

2002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农村住宅建筑,至今未进行扩建、改建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批准,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发给证书。村庄(社区)报乡镇(街道)审批后,确认权属登记。

2.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资料。(1)对于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的农村住宅,如果村(社区)同意(确认房屋所有人、面积、四维范围和竣工日期等)。)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发给证书,村(社区)报镇(街道)确认符合建筑面积标准,并按实测建筑面积确认登记。(2)1999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完成的农户住宅是否已得到村(社区)的批准(确认宅基地的所有人、面积、四至范围、房屋建造日期等)。)并已公示30天无异议的,应当出具证明。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房”标准和建筑面积后,按实测住房面积确认登记。

3.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来源材料,擅自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的,应查明土地的历史用途和现状,依法按照分类规定进行权属登记后,严禁通过房地产登记将非法使用土地合法化。

(一)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完成的农村住宅建筑符合住宅用地资格。如村(社区)同意(确认住宅用地使用权人、面积、四维范围、房屋竣工日期等)。)公开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镇(街道)确认符合“一户一房”标准和建筑面积的,区规划资源部门在核实建设用地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变化后,确认权属登记。

(2)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的农村住宅建筑符合住宅用地资格,且村(社区)同意(确认住宅用地使用权人、面积、四向范围、房屋竣工日期等)。)并宣布30天内无异议,如果镇(街)确认其符合“一户一宅”标准和建筑面积,区规划资源处将确认其为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变更的建设用地,且符合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确认登记。

(3)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完成的农村住宅建筑未纳入三年行动计划和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符合宅基地配房条件。如果村(社区)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维范围和房屋建造日期等)。)并于30日宣布无异议,镇(街道)确认其符合“一户一房”标准和建筑面积,需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经区规划资源部门核实,符合

5 .集体经济组织的非村民成员使用宅基地。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需要,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对新建房屋和占用的宅基地进行登记。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已在农村合法取得的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出具证明。在《不动产权证》栏中,应该指出"权利持有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前成员的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居民(包括华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原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农村房屋,其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的,经村(社区)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和房屋竣工日期等))和公告30天无异议的,应当登记权利确认,并在注栏《不动产权证》注明“该权利人是非村集体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定居城市后,原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进行登记。

6.不覆盖村庄规划的地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确定不覆盖村庄规划的农村集体组织和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申请符合上述确定范围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不得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原则。

1 .镇(街)、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依法确定使用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1)1986年12月31日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村(社区)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镇(街道)所在地审核后,可以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镇(街道)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仍继续使用的,经村(社)同意,报镇(街道)审核后,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

(二)1987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村(社区)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镇(街)企业用地和其他集体土地,按照区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确定。

2.无土地所有权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的历史用途和现状,按规定分类后进行权属登记。严禁通过房地产登记将非法使用土地合法化。1999年1月1日前,土地利用现状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查明土地的历史利用和现状,发现土地合法利用的,应当经所在村(社区)批准,并公示30日,不得有异议。经镇(街道)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登记确认权利。1999年1月1日以后,土地利用现状改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审批程序按规定完成后,确认权属登记。

V.工作步骤

“一体化经营场所”的登记发证由各区人民政府以“一般登记”的形式组织实施,实行所有权统一调查、登记发证、成果转让。每个区应制定具体的

区人民政府发布一般登记通知,规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内容、时限和原则。根据技术准则的要求,应对公民权利进行全面调查。在农村地籍调查和房地产登记数据的基础上,开展农村房屋调查和补充土地调查,全面了解农村土地和房屋的位置、面积和权属的基本情况,形成符合“房地产一体化”要求的正确登记和发证结果。调查结果初步形成后,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对房地产权利人信息、权利调查结果和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入注册期)。如对公告、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等无异议。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制作并输出,并将房地产登记申请表等材料提交权利人签字。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审核,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三)验收总结阶段(2020年11月-2020年12月)。

建立农村维权调查结果数据库,对维权调查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在现有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平台上,办理“房地产一体化”权属登记,收集并提交登记结果数据,建立结果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现登记认证结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做好与现有历史调查和权属确认档案的利用和衔接,建立“房地产一体化”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档案管理制度。工作完成后,按照统一的规范和要求,对结果进行整理、归档、组织、编目和归档。

对“房地产一体化”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成果进行梳理、检查和总结,对组织实施这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解决办法进行梳理,形成工作总结。

各区应于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成果的整理、质量检查和数据收集,并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房屋认证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并于12月底前将结果汇至省自然资源厅。

六.技术路线

为了适应“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充分利用农村地籍调查、房产登记等数据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调查法规和标准,通过对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调查和测量,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权属的调查资料和房产测量图进行补充和完善,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权属的登记发证提供依据。每个区可以选择一种适合实际情况的方法和技术路径,同一区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调查方法,实现农村房地产权属调查的全覆盖。如果用简单的方法进行房屋测量,房地产登记簿和产权证的附栏应注明“今后如有精度较高的测量结果,以高精度数据为准”。申请人要求高精度测量并自行提供高精度测量结果的,经审查同意后采用。

七.预期结果

(a)论文结果。

1.技术计划(包括工作实施计划、技术设计文件等。);

2.大规模制图数据;

3.调查数据;

4.各级质量控制检查记录、

区人民政府是负责农村“住房与土地一体化”登记发证的主体。它负责组织和实施区内的注册和认证工作。具体工作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牵头,区农业和农村局、财政局和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共同参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处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实施业务指导、检查验收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区农业和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区财政局负责将具体工作资金纳入预算,以确保资金到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房地产登记和征收网点可延伸至城镇(街道)和村庄(社区),以集体接受登记申请。

九.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房地一体化”权属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成立以地区负责人为首的工作组,加快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住房与土地一体化”登记发证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和农村局配合市人民政府监督协调工作,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工作联动,共同做好“住房与土地一体化”的登记发证工作。

(2)政策保障。各区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责任,积极主动,因地制宜制定地方确权登记政策,发布实施细则,确定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具体内容,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具体程序,限定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使用面积和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统一确定未纳入村(村)规划的村庄和时限。

(3)财务担保。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市一级的宣传和培训,以及市一级“房地产与土地一体化”登记结果的质量检查和储存。每个地区的具体工作经费,如权利登记和认证以及宣传活动的开展,都包括在每个地区的财政预算安排中。除证书费用和申请人提供高精度权利调查结果的费用外,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农村权利调查、登记和认证不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注册认证资金的高效使用,严格落实开展工作所需资金。

(4)宣传和保护。根据建立和实施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制度的要求,组织各种宣传活动。各区人民政府要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房地产与房地产一体化”的登记发证工作,充分调动乡(街道)、村(社区)干部和农民参与工作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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