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9年2、3月份,李米陆、李燕清在云南省元阳县买来一名女婴,李燕清联系崔永华后,交由王小英乘坐火车将该女婴运送至南京市。崔永华在南京接到王小英后将其带往东海县李王绍的住处,并以12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贩卖给李王绍,王小英得购婴款后返回元阳县。而后李王绍电话联系被告人王玉芳,王玉芳随即乘坐被告人苏效成驾驶的白色昌河面包车至东海县李王绍住处,以18000元买下该女婴后返回临沂的住处。同年4月6日,被告人通过刘昌的介绍,以23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贩卖给刘厚忠、孙运香夫妇。
暴利——催生黑色利益链
“在人贩子眼里,每次倒手都是一次赚钱的机会,而这仅仅是被拐婴儿悲剧命运的开始。”曾参与侦破贩卖婴儿案的民警称,“每一个被贩卖的婴儿背后,都有一个巨大的利益链,都有一群为利益所驱使的人,他们只认得钱。”
据了解,我国对拐卖儿童犯罪处罚非常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然而,此类犯罪依然屡禁不止,促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正是背后丰厚的利润。
一般“上线”在当地把婴儿骗到手,只需要给其父母买一些营养品,最多给个几百元、千把元,当将婴儿送到“中线”手中时,“上线”就可以得到几千元至一万元左右。“崔永华从‘上线’那买一个婴儿,女婴在几千元至1万元左右,男婴则多在万元以上。”
而串在“上线”与“中线”之间负责运输婴儿的人,每次都可以获得千元左右的辛苦费。当“中线”将婴儿再进行贩卖时,价格就会更高,“这些价格都是他们自己定,拿崔永华来说,他转手卖给‘下线’或直接卖给收养家庭,每个孩子均在几万元左右,每个获利都在万元以上。”
贩卖儿童触犯刑法
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拐卖,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那么,贩卖儿童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拐卖儿童行为加重了处罚,对于收买被拐儿童也将受到刑法处罚的规定。历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条文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做保障,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小编提醒:第236条规定的是强奸罪,强奸罪最高可判死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小编提醒: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最高也可判死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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