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被判刑了吗 最高法是这么解释的

但在城市房价高速蹿升的背景下,“小产权房”交易在一些城乡结合部其实是屡见不鲜的,甚至已经形成一些固定的套路和模式:比如村集体以外的人与农民“合作建房”、“合伙联营”。

不过,不管怎么操作,违法的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一旦被追究,后果就比较严重。前不久,广州市花都区的一起租售小产权房的案例,就给大家提了个醒:

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当事人被判刑

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官网报道,当地某村村民刘某某,在2012年9月时,从同村的杜某某那以175万元的价格“租”来一块宅基地(包括房屋)。两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70年,刘某某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加建、改造、出租、转让等权利,实际上就是“以租代售”。

刘某某在拿到宅基地和房屋后,很快就转手给了四川籍的吴某某,但价格提高了60万作为自己的利润。吴某某拿到地后,便拆掉原来的房屋,新建了一栋6层半的小产权房,对外出售。然而,吴某某出售的小产权房随后遭到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查处,案件移交到花都区公安分局后,刘某某、杜某某在2018年3月被抓获。

审查结果:杜某某未构成犯罪,但刘某某涉嫌倒卖土地

经当地检察机关审查,最终认为,杜某某转让宅基地虽然违反了一户一宅、面积超标等规定,但由于只是在本村集体内部,因而不构成犯罪;但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土地转让给外地户籍的吴某某,则已触犯我国刑法的第二百二十八条,涉嫌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因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当然,在这个案件当中,宅基地使用权已经转到了村集体之外,判决倒卖土地使用权就肯定没有争议了。那对于那些城镇居民与农民“合作建房”、“合伙联营”的呢?使用权人并未发生转移的话,又该怎么判?

最高法意见:对未构成犯罪的,可采取行政、经济手段处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在2010年5月,专门就城镇居民与农民联合在宅基地上违法建房出售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

当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从这份文件当中,我们就可以全面了解到最高法对了小产权房的态度究竟如何。总结而言,该文件最主要的意见有3点:

①城镇居民与农民“合作建房”、“合伙联营”出售小产权房的情况,土地使用权没有外流的,不构成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而对于占用耕地、林地建房的情况,由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五亩以上方可定罪,因此也不足以刑事处罚。

②从国家大局出发,考虑到农民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和谐,处理此类问题要相当慎重。而且由于目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也在稳步推进,对于农村土地建房出售行为的定性问题,现在还没有最终结论,仍需要进一步调研,并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等小产权房性质确定,相关政策出台后,再依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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