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9日,T市C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裕安路交汇处W广场(三期)1栋1#楼B单元1××4号房产(房产证号50××85)(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经核准登记至秦花花名下,该房产建筑面积46.36平方米,用途为住宅,性质为市场商品房。
2015年11月1日,在H地产公司介绍下,秦花花与李羊羊达成转让涉案房产的意向,李羊羊向秦花花交付了1万元定金,秦花花向李羊羊出具了《收据》,该《收据》载明:今收到李羊羊交来认购C区W广场(三期)1栋1#楼B单元1204之定金1万元,该物业成交价2296300元,双方约定于2015年11月3日签署正式合同,如买方未按约定签署合同则卖方没收定金,如卖方未按约定签署合同则双倍返还买方定金。
2015年11月3日,李羊羊与秦花花前往H地产公司K城三分店准备签署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但交谈过程中,秦花花与H地产公司工作人员陈海产生言语上的冲突,故拒绝与李羊羊签署正式房产买卖合同,并径直离开第三人H地产公司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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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秦花花于2015年11月1日向李羊羊出具的《收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秦花花应遵照履行。根据深圳市二手房买卖交易惯例,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与卖方一般会在居间方指导下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需详细约定交易房产的信息,包括位置、房号、房产证号码等,以及转让总价款、定金金额、支付时间、是否在居间方监管,同时还需约定除定金外的购房款采取一次性付款亦或按揭方式付款,在按揭方式付款的情况下,亦需约定首期款金额、首期款资金监管时间,另外,合同还需约定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由哪一方负担,在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房产具体的交付时间、交付状态,在包含家私家电交付时还需详细列明房产所附家私、电器等等具体内容。而秦花花向李羊羊出具的《收据》中仅约定涉案房产以2296300元成交,并未详细约定交易过程中的具体款项支付时间、方式、交房时间、交房状态等内容,李羊羊、秦花花双方在2015年11月3日在H地产公司门店准备签约时,对上述交易细节确产生了一定的分歧,在居间方参与下亦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同时由于秦花花又与第三人H地产公司工作人员产生了言语上的冲突,进而离开了第三人H地产公司门店。上述原因均导致李羊羊与秦花花未能在2015年11月3日签署正式房产买卖合同,对此结果李羊羊、秦花花均存在一定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由于房产买卖为日常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在李羊羊与秦花花就交易细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情况下,李羊羊与秦花花无法依据秦花花出具的《收据》确定的内容签署正式房产买卖合同,因此,应解除李羊羊与秦花花就预约签订合同确认的《收据》。在预约合同解除后,秦花花继续占有李羊羊交付的预约合同定金1万元已无合法依据,秦花花应向李羊羊返还已收取的定金1万元。关于李羊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本院认为,秦花花在2015年11月3日与H地产公司员工发生言语冲突而离开H地产公司门店系双方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一个原因,但并非根本原因,不能据此认定秦花花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对于李羊羊要求秦花花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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