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卢某夫妇最终无法解决债务,陈某夫妇只能申请诉讼要求退房退款。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卢某夫妇被判令返还陈某夫妇购房款、代偿按揭款、装修损失以及违约金等,共计105万余元。
因卖家有外债未过户房被查封
2016年3月,陈某夫妇从卢某夫妇处以105万余元购买了一套位于厚街镇白濠村某小区的毛坯房。购房后,因该房屋尚未办理出一手房产证,陈某夫妇便没有马上申请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其间,陈某夫妇向卢某夫妇支付40万元房款外,剩余房款以陈某夫妇向卢某账户转款代供该房屋按揭贷款的方式完成。
陈某夫妇购房后,随即安排装修。2016年9月,陈某夫妇搬入新居。
2017年6月,陈某夫妇得知该房屋符合办理一手房产证条件后,前去办理相关产权证过户手续。由于卢某拖欠开发商的尾款,开发商不予出具相关文件。2017年6月21日,陈某夫妇代为缴纳了拖欠的开发商款项共计16万元。2017年6月25日,陈某夫妇将资料交由中介公司办理房产证时,却被告知,自己已经装修入住了快两年的房屋,竟然在2017年6月16日被法院查封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于是,陈某夫妇联系卢某夫妇。卢某称其与他人有债务纠纷,在法院成为了被告,对方已经申请了财产保全,因此法院查封了这套尚登记在卢某夫妇名下的房屋。
将卖方告上法庭退房、赔偿
经过多次协商,卢某夫妇无法解决与他人的债务纠纷,并且其与银行还存在其他金融借款纠纷,短期内无法清偿该债务解除案涉房屋的财产保全措施。无奈之下,陈某夫妇只能起诉卢某夫妇,要求解除与卢某夫妇的购房合同,并主张相应赔偿。
经过数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陈某夫妇与卢某夫妇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现陈某夫妇的履行并无违约之处,而卢某因与他人的财产纠纷,导致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且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指定期限内对案涉房屋进行置换、解封,导致陈某夫妇无法对案涉房屋进行过户。
法院认定,卢某夫妇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解除陈某夫妇与卢某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卢某夫妇退还陈某夫妇购房款56万元、代偿按揭款10万余元、装修损失18万元以及违约金21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不动产所有权
以登记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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