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公寓租售对象为《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A.B.C.D类人才。区(市)县可以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将其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纳入保障范围。
人才公寓租售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
2.在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工作,须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宅且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在简阳市,都江堰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浦江县工作,须在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县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在当地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人才公寓销售方式
先租后售
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租金租住人才公寓,租住满5年且人才考核评价合格的,可在租赁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购买申请。按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所租住房,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入住时市场价格的,以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5年租赁期间,区(市)县应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市场租金价格的25%给予租金补贴。到期末提出申请的,须退出人才公寓或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续租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并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共有产权
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价格按份额购买人才公寓,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代管单位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初次向人才出售的房屋不动产份额比例为75%,其余份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以共有产权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后可增购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前,人才不得向第三人转让不动产份额,并按市场租金价格支付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所持有份额的租金。区(市)县可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给予人才租金补贴。
优惠出售方式
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化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规定租购面价部分可享受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以优惠出售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人才须在我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保两年及以上,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
《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A,B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米,C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米,D类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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