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梓小产权花园房 男方独占360万拆迁款

17年前离婚未向法院提供房产手续

涉事房产位于深圳坪山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去年因田坑水整治工程需要,涉事房产需要拆迁,当事人陈女士代理律师张律师告诉南都记者,陈女士与邹先生2001年离婚,最初的离婚协议上没有对龙田社区的这一处房产进行分割,陈女士上诉要求分割。

离婚时法院已认定属于双方共有。

张律师提供了一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055号复印件。上面显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确认婚姻存续期间未处理的财产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龙田村升宁长对面的地皮2258平方米及在上面建成的14间店铺和5间平房。

因双方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有合法购买手续及报建手续,本院不作处理。

(因坪山行政区的设立及街道的分设,原龙岗区坑梓镇龙田村,即为现在的坪山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

张律师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拆迁该房产时,必须征得共有权人陈女士的同意,相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评估报告等必须经共有产权人陈女士的签字确认。

但是龙田街道办却只单独与男方邹先生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将补偿款全部汇给了男方,这引发了陈女士不满。

“私下与男方邹先生单独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失职行为!”张律师说,在房子拆迁之前,已经多次向相关部门去函反映了房子的问题,表示房屋为陈女士和邹先生共有,拆迁必须经过陈女士的同意。“但是街道办最终的还是单独跟邹先生签了字,完全不顾陈女士的利益。”

张律师出示了一份龙田街道办与邹先生《房屋补偿协议书》复印件,上面确实只有邹先生一人的签字。

协议书上显示:

需拆迁的房产占地面积195.62平方米,建筑面积479.53平方米,房屋主体(含土地)、房屋附属物、室内装修等补偿费用共4453962元,扣除地价、罚款等相关费用100余万,加上配合拆迁奖励金17万余,总补偿款为3614536元。

被拆迁房屋权属未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南都记者随后向龙田街道办了解情况,龙田街道办向南都复函详细解释了事件过程。

龙田街道办复函表示:

因中央环保督察的坪山区田坑水河道治理项目实施,街道拟拆除邹某位于龙田街道龙田社区大水湾居民小组龙田四路,占地面积195.62平方米,建筑面积479.53平方米的房屋若干间,同时协议给予其相应合理的补偿。双方对此均无任何异议。

在这次搬迁补偿中,邹某所占有的房屋未经产权登记,然而其在项目实施期间曾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小组进行了权属核查申报,并得到居委会、社区和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市规土委坪山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的认定。

2017年11月30日在《深圳侨报》上对涉案房屋补偿权益归属进行了为期5天的确认公示,确认房屋权利人为邹某。

公示期间,未收到有足够证明力的相反证据推翻涉案房屋的权属认定,所涉房屋权属认定结果于公示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街道与邹某签订了《坪山新区(田坑水片区)排涝工程项目房屋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第048号)搬迁补偿协议。

当事人陈女士提出分割被搬迁房屋补偿利益的诉求,龙田街道办复函称:

经核实了解,陈女士所依据的5055号判决已于2008年执行和解完毕。并且,在5055号判决中,人民法院对争议房屋因“双方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有合法购买手续及报建手续”而“不作处理”,未认定其为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

拆迁确权补偿依法依规

针对该处房屋补偿事宜,龙田街道办表示非常重视并多次开会研究并征求听取律师团队意见,律师团队集体对邹某被补偿主体适格进行了分析讨论并就该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复函称,为推进河道治理工作,龙田街道依法依规签订了相关补偿协议书,主要依据有两个:

一是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6月2日公布施行的《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的相关规定,所涉房屋建成于2009年之前,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范畴,龙田街道办土地整备中心遵照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对该房屋进行补偿。

二是依据坪山区房屋补偿程序及项目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做到被补偿房屋处置程序符合规定。被补偿房屋的实际控制人邹某作为涉案房屋的自主占有人已向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小组进行了房屋权属核查申报,并获居委会、社区和政府土地监察职能部门的认定。

本文地址:https://www.fang85.com/dcnews/127951.html

联系电话
在线咨询
手机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