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下简称商品)为目的,采取有奖、降价、免费试用等促销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包括提供服务),或获得竞争优势。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的促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促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促销行为通用规范
第五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地标明活动信息,不得以虚假经营信息、捏造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以下简称消费者)。
第六条 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促销活动、实物样品或者告示、声明、店铺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第七条 商店、商场、市场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组织场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不利于消费者的促销期限和限制条件,提醒所在地(平台内)经营者促销行为的注意事项。
第八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内(平台内)经营者在统一促销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相关信息记录,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依法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以推销等名义,用财物或者其他方式贿赂他人,以谋取商业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第十条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侵权、不合格产品或者国家淘汰、停止使用的商品作为奖品、赠品。
国家对禁止在促销活动中使用的商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有奖销售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为销售商品或者获得竞争优势,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以下有奖销售:彩票和奖金销售。 。
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采用抽奖、抽奖、游戏等随机或不确定的方式来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向符合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好处的有奖销售行为。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以及其他彩票销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为了推广移动客户端、吸引顾客、增加人气、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附带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福利的,属于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法规。
第十三条 经营者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品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抽奖时间、抽奖方式、奖品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名称、奖品类别、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奖品兑换条件、奖品兑换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奖品放弃条件、赞助商及其联系方式等不得变更,不得增加附加条件,不影响奖品兑换,但以下情况除外:对消费者都是有利的。
直播即开奖有奖销售活动中,超过500元的奖品兑换情况应随时公布。
第十四条 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及其他限制条件等详情; 收件人姓名、兑换地点或兑换方式。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下列方式冒领奖品:
(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数额等;
(2)仅在活动范围内的特定区域设置奖品;
(三)活动期间,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未投放市场或者全部未投放市场;
(四)在不同时间投放不同奖金数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优惠券;
(五)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确披露的信息兑换奖品的;
(六)其他谎称有奖的方式。
第十六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获奖等欺骗手段。
第十七条 抽奖活动最高奖金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最高奖励金额超过5万元:
(一)最高奖金有多位获奖者,其中任何一位获奖者的最高奖金超过人民币5万元;
(二)购买同一张彩票或产品一次有两次以上中奖机会且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
(三)奖品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奖励的,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格超过5万元;
(四)以游戏装备、账号等网络虚拟物品作为奖品,且该物品市值超过5万元;
(五)以降价、折扣、折扣等方式作为奖品的,降价、折扣、折扣等折算的价格超过5万元;
(六)以彩票、彩票等作为奖品,且该彩票、彩票的可能最高奖金金额超过五万元的;
(七)以提供就业机会、聘请顾问等名义,并以发放工资等形式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超过5万元的;
(八)以其他形式开展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金额超过5万元的。
第十八条 经营者以非现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形式作为奖品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价格计算。
第十九条 运营者应当建立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奖励规则、公开信息、奖励兑换结果、获奖者等,并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 价格促销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注明条件。 经营者开展限时降价、折扣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确注明时限。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在打折、降价时,应当以其他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方式标注或者标明打折、降价的基准。
未标明或标明基准的,折扣或降价按照促销前七日内同一经营者同一营业场所的最低成交价格计算。 如前7天内无成交,折扣及降价均以促销前最后成交价为准。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使用积分、礼券、兑换券、现金券等进行折扣的,应当明确标明折扣的具体计算方法或者通过门店公告予以披露。
未注明或公开折扣具体计算方法的,以经营者接受换货时的报价作为计算折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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