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告诉我们住宅物业的责任?中国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以下管理事项:(1)房屋的使用管理及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保养;(二)道路、路灯、停车场(库)、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三)管理和维护社区市容、绿化、环境保护和卫生;(四)维护社区安全、公共秩序、交通和邻里秩序;(5)代收代缴房租、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办理房屋装修及水、电、气增容手续。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提供房屋修缮、仓储、运输、购物、信息中介、接送孩子、购买旅游车票等特殊服务。第十七条住宅房屋维修,室内部分费用由业主承担;公共部位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业主委员会批准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费用从收取的物业维修基金中支付或由共同承担,但房屋保修期内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八条居住区内的市政、绿化、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维护,属于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投资的,由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承担费用;属开发建设单位投资的,其费用从物业维修基金中支出。第十九条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专业管理部门在小区内进行建设和维护活动的,应当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配合,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的规定。因建设和维护活动造成房屋、道路、场地、绿化等公共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者作价补偿。第二十条业主装修或者修缮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征得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报有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改变房屋结构的;(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三)影响相关公共设施和消防安全的;(四)影响相邻房屋使用的;(五)影响景观外观的。业主装修、维修房屋时,必须及时清除垃圾。第二十一条业主转让或出租房屋时,应当办理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并以《物业管理公约》作为转让或租赁合同的附件。自房屋转让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应当将转让或者租赁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公约》,自觉维护供水、排水、供气、供电、消防、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十三条业主和进入住宅小区的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无故拒缴或者缓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二)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结构和外观的;(三)损坏或者擅自占用、迁移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四)擅自在道路、空地和屋顶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和展示商业服务摊点;(五)在被占用房屋的公共部位堆放杂物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排放噪声的;(七)践踏、占用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八)倾倒垃圾、污水、乱扔垃圾;(九)张贴、涂写、刻画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十)违法驾驶、停车、鸣喇叭的;(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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