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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县域内全体自建房所有权(管理、使用)人:
今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发生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令人十分痛心,教训十分深刻。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对全国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彻查隐患,及时解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批示,要求各地深入排查整治建筑行业尤其是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
根据省州县党委政府的具体安排部署,为抓紧抓好我县居民自建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对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居民自建房,如自建房被改造为幼儿园、培训辅导机构、宾馆、饭店、影院、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公共性经营场所的,须由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具备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资质)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且鉴定意见为“合格”,报经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继续开展经营。
二、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违法改扩建(含增加面积、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
三、出租房屋的业主,必须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管理使用租赁物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者另行签订租赁期间管理使用租赁物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书。同时,在租赁合同中还应明确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等设计结构,不得违规加层、改扩建等内容。
四、房屋用水、用电、用气必须规范,使用明火必须注意消防安全,不得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及违禁物品。
五、在建房屋必须符合以下安全施工措施要求: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设置稳固脚手架,并挂设完善的安全网,工程外围设置围挡设施;危险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安排专人管理;施工现场应采取降尘措施,严禁大量施工扬尘排放;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设施,确保施工用火、用电安全;严禁在人行道等市政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直排施工废水,及时对残留建筑垃圾、建筑污水等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理;施工期间严禁噪音污染,确保工程周边群众安宁的生产、生活秩序。
六、待建房屋必须经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保证拟建房屋的结构及水、电、气等专项设计合规、合理;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
漾濞县自建房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4日
本期来源:漾濞县自建房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期编辑:李琳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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