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格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仪征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仪政发〔2007〕134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格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14〕151号)和《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仪政发〔2011〕180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自2007年起,本市范围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的购房人,通过政策优惠购买的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和销售的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2015年起实行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所购的货币补贴房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建部门负责我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格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卖、赠与、交换等处置行为。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完全产权:
(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已满5年的;
(二)按照相关规定全额缴纳相关税费的;
(三)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购人同意并签署《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承诺书》的;
(四)未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及房屋主体结构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未禁止上市的。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未满5年,产权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市住建部门按照原出售价格进行回购,但回购房屋的装饰装修费用不予补偿,回购资金从缴纳的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中列支。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建部门统筹安排作为其他保障性住房房源。
第七条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所有权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产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不动产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交易流程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须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应填写《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承诺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
(二)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购人)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自收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之日起,市住建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经审核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交易双方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章相关税费征收
第十一条相关税费的缴纳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算基数,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住建部门委托。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除缴纳二手房上市交易规定的各项税费外,还须向政府缴纳上市交易指导价(评估价)与上市交易基准价差价部分的50%价款或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货币补贴款。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受让人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相关价款,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按存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其他
第十四条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政府提供的解困定销房的上市交易资格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当时购房合同价格作为解困定销房上市交易基准价。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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