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管管理,根据《契税征管改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契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契税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 (以下简称“公告”)。 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契税法》已于2020年8月11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第23号公告。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契税纳税申报、查税征收、退税、先税后证、信息保密等纳税服务和征管规定,为纳税人和基层纳税人提供政策依据和办理指引官员。
2、为什么契税申报的基本单位是不动产单位?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单元是所有权边界封闭、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的代码。 为进一步提高契税申报规范性,方便纳税人了解和办理,统一与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衔接,《公告》明确纳税人申报契税的基本单位是真实的契税单位。房地产单位。
因房地产份额变动或共有人增减而导致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纳税人还应当以房地产单位为单位申报契税。
【例1】自然人A整体购买某栋住宅。 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将住宅楼登记为两套房地产单元,则A应就两套房地产单元向税务机关申报契税。
3、以投资(入股)、清偿债务、转让、奖励等方式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需申报契税的,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如何确定?
《契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以投资(入股)、清偿债务、转让、奖励等方式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征收契税。
为方便纳税人确定上述应税活动契税申报的适用税率和计税依据,《公告》明确,土地、房屋所有权以从价形式转让的,投资(持股)、偿还债务等,经济利益转让参照转让、出售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销售确定契税的适用税率和依据。 以转让、奖励等方式无偿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赠与确定契税的适用税率和征收依据。
【例2】为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某省规定本地区住房交易契税适用税率为3%。 纳税人甲作为债权人接受债务人还债的房屋的,参照房屋销售3%的适用税率和还债合同(协议书)确定的成交价格申报契税。 )。
4、契税计算依据不包含增值税具体是指什么?
23号公告第二条第(九)项规定,契税的计税基础不包括增值税。 为方便纳税人确定契税申报计税依据,《公告》按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出售、土地使用权调换、房屋调换、税务机关核定三类情况进行契税计算。契税计算价格。 须遵守除增值税外的特定规则。
一是出售土地使用权或者出售房屋的,受赠人征收契税的交易价格不包含增值税; 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二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交换,应当分别确定交换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免税价格,然后确定交换价格之间的差额。
三是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等土地、房屋所有权无偿转让。 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人如免征增值税,增值税额不从受让人计算的成交价格中扣除契税。
【例3】一般纳税人A公司出售自建房屋,含税价格为328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9年1月,A公司向纳税人B开具第一张增值税发票,注明增值税金额为10万元,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 2021年9月,A公司向纳税人开具第二张发票,注明增值税金额18万元,不含税价格200万元。 那么B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100+200=300(万元)。
【例4】自然人A与自然人B交换房屋,A房屋税前销售价格为145万元,B房屋销售价格不含税为100万元。 那么A申报契税的计税基础为0; B申报契税的计税基础=145-100=45(万元)。
【例5】自然人A将购买两年的房屋出售给自然人B,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含税210万元。 表明增值税金额为0,不含税价格为210万元。 则B申报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210万元。
五、《公告》实施后,纳税人申报契税所需材料是否有变化?
不用找了。 《公告》延续了税法实施前的做法,明确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时,应当填写《财产及行为税源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契税来源》),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性质的证明;
(三)以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提交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的相关价款证明,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为财务票据、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和房屋买卖、交换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件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督文件而发生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提交有效的法律文件或者监督文件等。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契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继续有效。 67号公告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件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纳税人无法取得房地产销售发票的,应当提供执行书原件人民法院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可以用于办理契税申报。 应该是可以受理的。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办理契税申报时,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无法取得房地产销售发票的,税务机关核实相关情况后予以受理。
六、纳税人如何申报享受契税减免税政策?
根据《公告》,契税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契税减免政策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10号) 《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等规定,实行保留数据备查的优惠处理办法。
七、修订后的《契税来源明细表》填写项目有何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应当填写《财产及费用明细表》。行为税源”(“契税税源”表)部分)。
《公告》附件1公布了修订后的《契税税源表》(以下简称《税源表》)的格式。 与原表相比,《税源表》主要变化三点:
一是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在满足契税申报要求的基础上,“详细税源”中“用途”栏选项由原来的“住宅”、“商业”等七项压缩将“工业”改为“住宅”以及“非住宅”和“所有权转让方式”两项的选项也得到了简化。
二是将原表中的“减免性质代码及项目名称”细分为两栏:“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及项目名称”和“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及项目名称”和豁免性质”。 其中,“居民购买住房减免性质代码及项目名称”仅限自然人申请居民购买独户、二套等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时填写。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使用《税源明细表》同时填写两类优惠,“一次填报,同时享受”。
【例6】自然人A的房屋被县人民政府征用,获得货币补偿80万元。 随后,A某重新购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 健康)状况。 如果省里规定交易价格中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那么甲申报契税时,对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应选择契税减免1 9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购房免征代码及项目名称”%征费减免性质代码及项目名称,选择优惠政策的减免性质代码及项目名称在“其他减免税代码及项目名称”中对授权地核发的房屋回购房屋契税,在“扣除金额”中选择“扣除额”填写“元”,然后是A申报的契税金额税费=(00)×1%=2000(元)。
三是增加“权属登记日期”栏目。 《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税源明细》相应增加了“所有权登记日期”栏目,供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纳税人使用。 纳税人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申报缴纳契税的,无需填写本栏目。
八、《公告》的实施是否会影响现行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模块及相关表格的使用?
惯于。 目前,我们根据《契税法》实施需要,对征管信息系统中增量住房交易、存量住房交易、土地出让转让等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 相关申报表也同步优化。 《公告》实施后,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模块和表格仍可使用。
9、契税信息联系表的应用场景是什么?
为更好落实契税“先税后证”的管理要求,方便纳税人纳税后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宜,《公告》明确,契税全额存入不动产登记机构后,办理完库或免税(不纳税)手续后,税务机关应将纳税或免税(不纳税)信息通过契税完税函、完税证明或契据传递给房地产登记机构税务信息联系表等
契税法实施后,税务机关将采用统一的契税信息联系表作为载体之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传输纳税人纳税信息,可以更好地满足部门协作的管理要求。 对于契税全额入库或办理免税(免税)手续,税务机关无法通过契税完税凭证和完税凭证传递信息的,可以提供契税信息联系表。 同时,如果税务信息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实时传输,税务机关可以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证明或发放联系单。
十、《公告》实施后,纳税人申请退税应提供的信息是否有变化?
税务信息已得到简化。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按照契税法和23号公告规定缴纳的契税的,应当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证明或者完税证明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一)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所有权转让合同或者合同证书未生效、失效、撤销或者解散的,提交合同或者合同证书作为失效、失效、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材料;
(二)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判决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件,以及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土地、房屋变更为原权利人;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因容积率调整需要退还土地出让价款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承包面积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及退款凭证;
(四)新建商品住房交付时,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规定面积,需要退还房价的,应当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及退费证明。
为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和证件,纳税人办理退税时无需提交房地产权属证明材料。 《公告》明确,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退税信息后,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实相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十一、依法应当保密的纳税人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依法保密的纳税人个人信息具体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以及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其他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税务违法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处理。
十二、《公告》实施后,契税主要申报缴纳方式是否有变化?
不用找了。 根据《契税法》有关规定,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公告》明确,实行“一窗受理”的地区,纳税人可到当地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置的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办理契税申报等不动产登记、交易及纳税事宜。
有条件的地区,纳税人可利用电子税务局或纳税人APP应用程序,实现契税网上或掌上申报缴税。
13.纳税人是否还需要通过信息共享提交税务机关可以立即核实的纳税信息?
《公告》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立即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纳税人报送的信息的,可以公告纳税人不再需要提交它。
14、《公告》中纳税人身份证明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是指:纳税人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或其他有效登记证明; 个人纳税人中,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入境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
十五、《公告》何时实施?
《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清单》及契税信息联系表同日投入使用,《目录》所列文件或条款《契税文件全部废止及部分条款》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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