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提到,目前,深圳住房建设局正在牵头制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取消了原来的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等住房类型,新增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住房类型。
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据介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的要求,深圳市正在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目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司法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配合推进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体系调整工作,建立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相适应的配套地价标准,结合地价管理实际工作需要,深圳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启动了《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的修订工作,形成了《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拟取消安居房和人才房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显示,目前深圳市住房建设局正在牵头制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取消了原来的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等住房类型,新增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细分为政府组织配租和社会主体出租两种类型)、共有产权住房等住房类型,同时对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售价水平进行了调整。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其中,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无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申请人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具备市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等。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主要包括:申请家庭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在本市特定区域无房等。
租金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90%确定。其中,由政府组织配租的住房,按照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60%左右确定。
拟不再安排建设安居房
1月17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新增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以70平方米以下为主,共有产权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
《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显示,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主要为:深户、在深缴纳社保满5年、无自有住房、未在深圳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5年内未在深圳市转让过或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等。共有产权住房售价按照土地出让时市场参考价格的50%左右确定,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根据项目销售均价,结合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
《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安居型商品房在册轮候人符合228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条件,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此外,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继续按照228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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