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房地产及基础设施、建筑工程、证券、公司等专业领域的诉讼/仲裁与非诉业务。尤其擅长解决房屋买卖、房地产开发与投融资、城市更新、物业管理等纠纷。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月14日,深圳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宝安分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向案外人陈某核发了房产证,确认案外人陈某拥有深圳市宝安区某某的土地使用权。2009年4月8日,案外人陈某与李某及其余案外人达成一致约定,案外人陈某提供涉案土地的使用权,由李某及其余案外人提供出资,将案外人陈某原有旧房拆除,重新建立新房,并约定李某分得新建房屋一层62㎡、二层及十五层西半层,房屋建成后李某有权对新分得的房屋进行转让、出租及继承,因房屋转让等产生的风险均由李某自行承担。
房屋建成后,李某于2019年8月5日第二层房产某某号房产转让给案外人周某某,周某某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215000元。2019年9月23日,周某某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案外人曾某某,且曾某某已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周某某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268000元。2019年12月10日,案外人曾某某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卢某某,且卢某某已于合同签订当日向曾某某支付了购房款275000元。
2020年11月1日,案外人卢某某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委托人,委托人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卢某某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660000元随后便占有使用房屋。但李某却以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多种原因主张要收回涉案房屋,并自行将涉案房屋门锁撬开更换,擅自锁住涉案房屋使委托人无法正常居住使用,侵犯了委托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合法权利,并且该房产已涉及拆迁事宜,在有纠纷的情况下无法与开发商商谈确认拆赔事宜,故委托人在无法自行处理的情况下,找到道华房产律师团处理,经律师专业处理成功在本案对涉案小产权房进行确权,并要求李某返还房屋。
二、邹俊岳律师评析如下:
1、案涉房屋没有办理规划报建,没有初始权利登记,属违法建筑,原则上不能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但委托人已基于合同关系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占有,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该占有受法律保护,可依照合同约定对案涉房屋进行使用、收益。
2、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侵犯了委托人对案涉房屋的占有。根据我方提交的电话录音、询问笔录可以证明李某更换了门锁且实施了阻止委托人入住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李某应当将案涉房屋返还给委托人并恢复委托人对案涉房屋的占有状态,同时还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
3、李某妨碍委托人对案涉房屋占有造成的损失可参照租金计算,并偿还委托人更换门锁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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