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是以第三人的信用做担保的。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保证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1、有单独的保证合同。即在主合同之外有单独的保证合同,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2、合同附有保证条款,而且保证人也在主合同上签字。3、合同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上面有保证人的字样,并且由保证人签字。
保证的责任承担方式分为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责任承担方式由当事人在订立保证合同的时候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视为连带保证。一般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责责任保证。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分为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其中不动产的抵押要进行登记,不经登记抵押权不产生效力,但是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比如房屋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但是要求以房屋做抵押,当业主不能及时还款的时候,银行有权拍卖或者变卖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房屋售价高于欠款额,那高出部分仍然属于业主,如果拍卖房屋价款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银行仍有权利要求业主继续偿还。
三、质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四、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是一种法定担保,因此在自然人的合同中,留置的对象只能是依合同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而债务人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在合同到期后不按约定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方可进行留置。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例外,即企业之间的留置可以不局限于同一合同关系,这主要是因为企业之间的交易发生的很频繁,债权债务不断的产生和消灭,如果局限于同一合同关系的话,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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