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对方钱付了一半 婚未结成能要回吗?

婚前将自己的房产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女友,最终没能结婚,这房子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最终,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女方返还96万元。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法官对于该判决表示,本案实质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不复存在,因此一方获取财物数额巨大的应当予以返还。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

1元钱转让房产份额,婚没结成引发官司

2016年8月,王明与姜红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王明与其父母共同出资70万元在海安市区购入一套面积约140平米的商品房,登记在王明和姜红名下。此后,两人一同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

大约一年后,王明将上述商品房中自己所持有的一半产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姜红。恋爱期间,两人同居生活,双方之间均有钱款往来。他们还共同出资首付购买浙江海盐的一套房产,购房人为姜红,其中两人各出资16万余元,姜红取得该房屋并支付按揭款。

2020年5月,王明与姜红决定走入婚姻的殿堂,开始联系婚庆筹备婚礼,商定领证日期。喜事将近,两人却因琐事闹得不可开交。虽经双方父母协调,但两人未能协商一致。最终,他们解除了与婚庆公司的合同,彻底分手。

婚结不成了,此前以1元转让的房产以及共同购买投资的房产如何分割引发两人的争论,并为此闹上法庭。

记者获悉,在庭审中,王明表示转让房产目的是为了与对方顺利结婚。他认为,现在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姜红应当向自己返还财产并支付占用期间带来的利息。

而姜红却坚持称,案涉房产份额以1元的价格转让实际是对自己的补偿,不存在返还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判决返还96万元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可认定为王明父母出资并赠与一半产权给姜红,这一赠与行为是以王明与姜红结婚为目的的。”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之后王明以1元的价格转让自己拥有的一半房产,虽然双方有不同解释,但通过证据及庭审,两人间转让产权虽通过买卖合同的表象形式,实际仍是为了让姜红放心,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法院认为,本案在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不复存在,一方获取另一方的财物数额巨大的应当予以返还。综合考虑房款、装修款、购买浙江海盐房产的出资款、双方各自在恋爱过程中的付出、同居期间姜红怀孕人流的特定情形、房屋升值等因素,法院最终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姜红返还人民币合计96万元。

一审判决后,姜红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会平衡双方利益

对于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承办法官表示,其实相关司法解释已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官介绍,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几种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其中,适用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同时,应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家庭收入水平、当地风俗等多种因素,综合把握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以平衡双方利益。”法官表示,本案中两人经人介绍恋爱多年,双方为了结婚买房、装修、订酒店婚宴及婚庆公司,故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婚约关系。

因此,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相关婚约彩礼应当予以返还,法院综合考量各方情况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案例:

结婚后,也有可能判决受赠方退还房产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不但未结婚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决一方返还被赠与的房产,即便双方存在一定时间的婚姻,受赠方也有可能被判决返还房产。

2020年1月,浙江舟山一对夫妇登记结婚。两人协商确定男方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女方,并于领证当日签订合约,后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转让手续。

然而,赠送房屋遭到了男方家人的反对。两人产生隔阂并分居,眼看婚姻持续无望,男方提出变更房产登记后离婚,遭女方拒绝,并起诉至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男方将涉案房产转让给女方,是以双方结婚及婚后感情生活的长久稳固为真正目的。换言之,涉案房产成为维持双方婚姻关系的担保,故从这一层面来看,涉案房产具有彩礼的性质。

法院认为,该赠与行为足以导致男方生活面临困境,现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房产,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法院考虑到双方婚后毕竟经历过共同生活,从适当照顾女方权益的角度考虑,判决准予离婚,女方返还房屋,男方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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