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白纸黑字承诺
“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
一年多后消费者意外得知
该车竟是报废的严重水泡车
......
湖南省常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
5月4日
终于有了结果
终审庭审现场。余知都/摄
32.8万元买二手奔驰车
一年多后才知是严重水泡车
黄先生是湖南益阳人,2020年11月,他在朋友圈看到,从事二手车买卖的常德人周某正出售一辆梅赛德斯奔驰R400二手车(以下简称二手奔驰车),有意购车的黄先生在周某的极力营销和推荐下,决定购买这辆二手奔驰车。
2020年12月3日,黄先生与周某的另一合伙人张某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合同载明:车价款为32.8万元,张某保证此车无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黄先生付款后,次日,该车由原车主皮某转移登记至黄先生名下。
2022年4月,黄先生打算将二手奔驰车进行变卖处置。却被收购车行告知“无法收购”,理由是该车曾发生过多次事故。随后,黄先生经保险公司及其他途径进一步核实,发现该车为严重水泡车,保险公司为此进行了45.8万元的全额赔偿。
“这类车辆维修以后故障率高,安全性能大幅下降,且车辆的经济性大打折扣。”黄先生在向常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时表示,张某和周某作为专门经营旧机动车的车商,但二人并未如实告知真实的车辆状况,导致自己在虚假信息的误导下以高价购买了严重水泡车,其行为构成欺诈。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解决意见且案情重大,常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支持黄先生提起诉讼。
2022年6月6日,黄先生一纸诉状,将张某、周某、皮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黄先生与张某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32.8万元并三倍赔偿98.4万元。
法院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经销商应真实告知车辆情况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审理查明,2020年9月1日,案外人梁某以25.5万元的价格将案涉车辆卖给皮某,车辆登记在皮某名下。同年11月26日,皮某以27.58万元转手卖给张某,并在《二手车买卖协议》中特意手写说明:“甲方(皮某)转给乙方(张某)后,该车后期发现事故、水泡、火烧均与甲方无关”。双方同时约定,为节省交易税费,待张某将车辆卖出后,由皮某直接过户给买受人。
法院还查明,案涉车辆于2020年5月23日因暴雨出险,车辆浸水至车窗一半,为严重水泡车。出险的赔偿金有2笔,一笔是2020年8月20日赔付42.8万元,一笔是2020年12月30日赔付3万元,案涉车辆作报废处理,由拍卖公司对外拍卖。
庭审中,张某和周某辩称,车辆信息是根据皮某提供的保险事故查询信息,没有欺骗黄先生,不存在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虽然在订立合同时未明确查询到案涉车辆因浸水导致的出险信息,但其作为专业从事二手车经营的主体,其比普通消费者更有能力判断所销售车辆的情况,除通过查询出险信息外,亦可通过车辆本身的价格、鉴定等方式对案涉车辆进行判断。
《二手车交易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涉及车辆安全性能以及车辆价值的信息。
《二手车交易规范》亦明确要求经营者销售二手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根据这些规定,张某应在出售前对案涉车辆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在出售时应当真实披露车辆信息,对车辆的真实情况负有告知的义务。
而张某在买卖合同中曾就车辆“无重大事故、水泡、火烧”作出了明确承诺,而后再以不知晓车辆质量问题进行抗辩,表明其对相关信息未尽到调查、核实的义务。属于应当知悉而不作为,因此,根据相关规定,无论原车主皮某是否已对张某主动告知,张某的行为对于黄先生而言均构成欺诈。
法院查明,周某与张某在案涉车辆对外交易中系合伙关系。法院依法认定,本案中,周某应当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原车主皮某的责任,虽然案涉车辆由皮某名下转移登记至黄先生名下,但皮某与张某之间为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张某与黄先生之间为另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为减少交易次数以保证车辆价值不因此贬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认定皮某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
法院同时认定,黄先生已使用案涉车辆一年九个月,期间车辆折旧贬值6.9万元。在张某返还车款时应于扣减,即返还车价款为25.9万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撤销黄先生与张某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
·张某向黄先生返还扣减贬值折旧后的购车款25.9万元,黄先生将车退还张某;
·张某向黄先生赔偿三倍购车款损失98.4万元;
·周某对张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手车鉴定评估资格证竟是买的
终审判决“退一赔三”
张某、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3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常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张婕一行到庭参加旁听,《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获准进入庭审现场采访。
二审法院查明:
张某和周某在皮某处查看案涉车辆车况时,便已发现室内座位下有轻微生锈,且皮某在其与张某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上手写说明“该车后期发现事故、水泡、火烧与甲方(皮某)无关”,该约定明显不符合正常交易内容,在此情况下,张某应当对案涉车辆是否存在水泡等质量问题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买方。
但张某隐瞒上述情况,在未对车辆作进一步检测下,将案涉车辆销售给黄先生,并在合同中向黄先生承诺“甲方(张某)保证此车辆无重大事故、水泡、火烧”,其行为使黄先生产生错误认识,误认为车辆非水泡车,而购买案涉车辆,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行为。
据此,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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