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安置房属于小产权?征地过程中的留用地安置

留用地安置是经济发达地区为缓解征地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弥补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无法维持失地农民正常生活水平所采取的一种变相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安置方式。

在实践中,表现为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支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从而使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得到长期稳定保障的安置方式,是货币安置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留用地安置也称划地安置,即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给失地农民留出生存和发展空间,既可通过发展二、三产业解决部分失地农民的就业,又能通过壮大集体经济,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保障。

留用地安置自20世纪80年代在深圳特区实践以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果。近年来这一模式在浙江、湖南、广东、福建、上海等省市也开始推广,各地也相继颁布了针对留用地管理的暂行意见。

下面以广东为例,分析征地过程中的留用地安置:

政策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01

具体要求

(一)留用地安置比例。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具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和留用地安置的位置、用途、净用地比例、容积率、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程度等情况确定;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征收土地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拆迁安置、旧村改造等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按低于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或不安排留用地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及其组织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按实际情况确定留用地安置比例或不安排留用地。

(二)及时制定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参照基准地价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平均土地收益制定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基准地价调整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要及时作相应调整。

(三)进一步明确留用地性质。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及涉及占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可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无偿返拨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视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鼓励集中连片安排留用地。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原则,在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城镇社区等统筹划定专门用于留用地安置的片区,对留用地实行集中安置。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留用地原则上在其规划范围内集中选址。

02

规范管理

(五)完善留用地报批方式。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或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实施方案的,留用地必须在申请用地时一并上报审批或通过折算货币补偿形式同步兑现;征收土地时需安排的留用地面积少于3亩,且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延后与其他留用地累计合并安排的,可延后单独办理留用地报批手续,但最迟不得超过1年。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在批准用地后6个月内单独办理留用地的报批手续或折算货币补偿同步兑现。安置留用地建设涉及使用林地的,依法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涉及采伐林木的,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六)规范留用地报批材料。留用地与征收土地一并报批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的留用地安置方案(留用地安置方案应当列明留用地选址位置、面积和拟安排用途等内容),以及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留用地安置方案的书面证明。留用地单独报批的,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专门作出书面说明,包括需安排留用地所对应的用地批次或项目,原用地批次或项目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时间、留用地比例、留用地指标安排、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选址方案的意见、是否经充分协商等情况,并附上用地批复及当时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具体书面承诺文件或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等。

03

开发管理

(七)规范留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留用地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留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实施,并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以无偿返拨方式取得的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不需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外,转让所得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八)加强留用地开发建设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要求,从产业类型、用地标准、环保要求、建设指引等方面,引导留用地开发建设管理。鼓励将留用地纳入地方招商引资平台管理,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九)鼓励留用地开发建设为经营性物业。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由该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对留用地进行经营管理,也可委托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统一经营管理。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将留用地建设为经营性物业,并通过经营不动产产权租赁,形成运营成本低、经营风险小、经济收益长期稳定的农村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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