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房子能落户?
1、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可落户
除了住宅类房屋外,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也可以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
2、过道异型房、商办类房产不能落户
不具备居住条件的过道、车库、廊道等异形房,异常形态平房包括房屋面积过小、廊道、通道申请单独转移登记等情形,将执行“三不政策”:
1)在不动产登记中一律不能单独办理过户等转移登记;
2)在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环节一律不能办理落户;
3)在子女就学环节一律不能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二、买房后户口如何迁移?
1、集体户口迁移
单位集体户口迁移首先得征得单位同意,让单位开具迁移手续,然后需携带相关材料去房屋管辖派出所办理迁移登记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集体户口卡首页需加盖单位公章,个别城区还需要集体户口迁出证明。
集体户口买房落户材料
2、普通居民户口迁移
1)户口市内迁移条件
市内移居和立户:
尚未立户,且有规范的门楼牌地址的住宅用途房产,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设立家庭户:
①申请人(配偶、子女)享有超过50%产权;
②申请人(配偶、子女)享有50%及以下产权,经其他产权人书面声明同意;
③申请人亲友的合法房产,经所有产权人书面声明同意;
④申请人向市(区)政府合法承租的公共租赁房屋。
2)集体立户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合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单位注册登记地址与房产地址一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设立集体户:
①设立集体户口时,该单位在职人员30人以上,且单位或法人代表在注册登记地址有合法产权;
②市、区政府“直通车”企业及非法人企、事业单位,不受单位人数及房屋产权限制,可直接在注册登记地址立户;
③符合市政府规划重点发展的技术创新型产业单位和辖区重点或大型企业,经分局业务科领导批准后,不受单位人数及房屋产权限制,可在注册登记地址立户。
3)迁入家庭户
因居住、房产变更、婚姻状况变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等事由,可以申请办理户口市内迁移,迁至家庭户,具体包括:
①结婚、离婚、收养情形办理配偶、未成年子女互相分户或并户;
②配偶户口在本市家庭户,另一方户口在集体户的,应办理并户,迁入配偶家庭户内;
③父母与成年子女相互投靠,被投靠人属挂靠成员的,按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办理;
④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
⑤迁至亲友房产立户。
4)迁入单位集体户
因工作单位变动、原挂靠家庭户解除挂靠等原因,在本市无家庭户立户和迁入家庭户条件的,可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现单位集体户。
三、迁移材料如何办理?
普通居民户口的市内迁移,可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但办理其他户口事项仍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需出示以下证明: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4.新立户的:
非农业人口须出具深圳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
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
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5.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如果迁入地属农村地区或城乡结合地区,需要向迁入地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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