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哪里有小产权房买(买家要求退中介费遭拒)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3日讯买房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涉及大金额的交易。很多购房者认为自己只需准备好钱就可以,至于其他可能涉及的问题,到中介公司或者找从事相关行业的人一问就知。

然而,就有这么一个买卖,一个愿卖,一个愿买,中间还有中介牵线搭桥,可没想,就是这么一桩本该顺顺当当成交的大宗二手房产买卖却“流产”了。日前,上杭县法院对这起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上杭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上杭分公司(下称某房产中介上杭分公司)应退还买家李先生夫妇已缴纳的中介费、代办费、评估费合计25600元;驳回李先生夫妇的其余诉讼请求。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卖家委托出售房屋

中介牵线以90万元成交

2017年2月13日,王汉某委托房地产经纪公司出售其所有的房屋。该房屋登记信息为坐落于上杭县临城镇城南村,建筑面积340.55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166.7平方米,委托售价98万元。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房屋状况为四层,实际上该房屋只建有二层半。受托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将房源信息通过网络等渠道对外公布。

李先生夫妇知道后,想购买该房屋,与房地产经纪公司联系。2018年2月10日,某房产中介上杭分公司工作人员钟华某带李先生夫妇去看房。在现场看过房屋后,李先生夫妇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当天与某房产经纪公司、某房产中介上杭分公司签下求购意向书,并向王汉某交付1万元定金。

2018年2月12日,王汉某作为出售方,李先生夫妇作为购买方,某房产经纪公司、某房产中介上杭分公司作为中介方,三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王汉某同意将该房产出售给李先生夫妇,成交总价为90万元,分3次支付,购房定金可冲抵首期购房款,2018年2月12日支付20万元,2018年2月过户时支付15万元,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55万元由银行直接转至王汉某账户;协议签订后支付中介费。某房产经纪公司、某房产中介上杭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孔晓某、钟华某在协议上签字。

发现房屋面积缩水

买家起诉中介要求退费

2018年2月12日,李先生按约定向王汉某支付房产首付款20万元(含已支付定金1万元),以及向钟华某支付中介劳务费22500元、代办费1500元、代收评估费1600元,合计25600元。

协议签订后,在办理申请贷款、房产过户过程中,李先生夫妇得知房屋的建筑面积实际只有250.55平方米,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返还已支付款项。

2018年3月16日,李先生夫妇与王汉某达成协议,王汉某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返还收到的购房款20万元。2018年3月30日,李先生向王汉某出具收据,载明收到王汉某返回的购房款20万元。某房产经纪公司、某房产中介上杭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孔晓某、钟华某不同意退还收取的中介费等25600元。李先生夫妇向上杭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介退还中介费。

法院审理:

中介存在过错应返还中介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产经纪公司和某房产中介上杭分公司为李先生夫妇与王汉某买卖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李先生夫妇中介费用,某房产经纪公司和某房产中介上杭分公司与李先生夫妇成立居间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同时,应当对委托卖也即委托买的房地产充分了解,对房地产的相关事项比一般人尽更大的注意义务。本案涉及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上已记载说明房屋建筑面积登记为340.55平方米,是由一、二、三、四层建筑相加得出的,而房屋实际只建了三层,登记建筑面积多算了一层。

孔晓某、钟华某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注意到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与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相差较大,但孔晓某、钟华某始终对外称房屋建筑面积为340.55平方米,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将房屋实际面积比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少一层(88.03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情况告知李先生夫妇。

房屋建筑面积关系房屋结构、布局、用途,影响购房选择,孔晓某、钟华某未如实将房屋建筑面积相关情况告知李先生夫妇,造成李先生夫妇与王汉某买卖房屋未成功,过错在于孔晓某、钟华某,作为其履行职责的工作单位某房产经纪公司和某房产中介上杭分公司应当返还收取的费用25600元。

法官提醒: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房屋买卖涉及的标的额巨大,存在较大风险,当事人找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一是因为中介公司拥有大量获取和发布房源信息的渠道,这种信息资源是普通买房者不能获取的;二是因为中介公司在房地产交易领域具有专业优势,这种优势让买卖双方都愿意花钱买个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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