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将城中村打造成新型社区
近日,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和老旧房屋改造的指导意见》,提出力争到2025年底基本完成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和老旧房屋改造任务,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着力解决停车难、“线乱拉”等问题
近年来,我省大力改造城市棚户区和老旧小区,群众居住条件明显改善,城市品质显著提升,但仍有不少城中村和老旧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突出、基础设施不配套、出租经营无序、环境脏乱差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群众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我省将加快推进城中村和老旧房屋改造工作,与破解“城市病”、提升城市品质、改善群众生活条件、扩大内需、稳定增长有机结合,着力提高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
我省提出,充分运用城市体检成果,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科学确定改造目标,围绕“道路平整、设施配套、干净整洁、安全有序、管理规范、和谐宜居”的要求,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着力解决停车难、“线乱拉”、管网缺失、城市内涝、房屋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严格落实国家防止大拆大建有关要求,防止城中村和老旧房屋改造变形走样,杜绝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破坏城市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坚决防止“摊大饼”、破坏性建设等行为发生,落实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要求,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力争到2025年底基本完成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和老旧房屋改造任务,努力打造基础设施基本配套、市容环境干净整洁、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的新型城市社区,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打造15分钟步行便民社区服务圈
我省提出,以精准识别、动态更新为原则,全面摸清城市(含县城)城中村和老旧房屋需改造的存量、覆盖的居民人数及人口结构、居民改造意愿、改造资金需求及资金筹措渠道等情况,建立城中村和老旧房屋改造任务清单,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对需要改造的城中村和老旧房屋,既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又坚持以居民为主体,统筹考虑群众意愿、现有状况、安全隐患,以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因素,区分轻重缓急,制定改造方案,做到“危房不进人、人不进危房”,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明显提升,社区治理体系更加完善。
我省明确城中村和老旧房屋改造内容。
改善房屋面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维修屋面防水;对房屋外墙及公共楼道墙面进行维修改造,具备条件的设置门禁;对破损的屋檐、台阶、楼梯扶手和雨棚进行修缮,鼓励居民安装内置式防盗窗或隐形防盗网;具备条件的加装电梯。
改优居住环境:深入开展以城中村和老旧房屋为重点的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消除城中村和老旧房屋中的卫生死角。全面依法依规清理拆除各类违法违章建筑,完善绿化设施;整治餐饮油烟、噪音等环境污染;增设休闲设施,设置智能快件箱及自行车、电瓶车棚并配置充电设施;合理设置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力争打造环境干净整洁、绿化美化有序、功能配套完善的居住环境。
改造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供电、供水、供气设施,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使用管道天然气;安排光纤入户,整理归并楼栋弱电线缆,具备条件的下地铺设;完善污水管网,具备条件的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完善无障碍设施,增设停车泊位和充电桩,修复和安装楼道灯、庭院路灯;配套建设便利店、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托育中心、家政服务网点等社区服务设施,打造15分钟步行便民社区服务圈。
对城中村和老旧房屋实施分类改造
我省提出,实施分类改造。对连片规模较大、房屋低矮破旧、安全隐患严重、基础设施不配套、群众要求迫切的城中村和老旧房屋,符合棚改条件的优先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
对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设施配套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城中村和老旧房屋,符合老旧小区改造条件的优先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对不符合老旧小区改造条件,无法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当地政府可参照老旧小区改造标准进行改造。
对城中村和老旧房屋中零星分散且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组织安全鉴定,经鉴定为C级、D级的危房,要立即停用,并督促产权人采取加固或拆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对符合规划、具备条件的,由当地政府与产权人签订有关协议实施预先征收,征收后及时拆除或者封控。
支持建设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我省提出,加强规划设计。各地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指导县(市、区)开展城中村和老旧房屋改造规划设计。规划设计要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文化特色、建设管理等多种因素,确保改造工作与周边社区景观风貌和建筑布局相协调、与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相结合、与所在社区功能定位相符合、与小区人口结构和民生需求相契合。
优化审批程序,对于城中村和老旧房屋改造项目,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改造方案,认可后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审批。鼓励同一建设单位实施的一定区域内的城中村和老旧房屋改造项目捆绑打包,一次报批,分批实施。
盘活土地资源方面,城中村和老旧房屋改造涉及利用小区内部存量房屋或者土地等建设公共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原有土地使用性质和用地主体不变更,改造实施主体可使用原有权属来源材料办理有关房屋和设施建设手续;支持对部分零星用地和既有用房实施改(扩)建,依法依规建设停车场、社区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社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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