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30万元购房款房屋迟迟没有过户
范先生告诉记者,2021年1月21日,吴某勇以49.8万元向他转让一套位于灌阳县灌江中路的房屋,建筑面积171.54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158.5平方米。双方签协议约定,在吴某勇交房前,范先生支付首付款26万元(含定金1万元);拿到房屋产权后,范先生再支付剩余房款。
截至同年2月11日,范先生已向吴某勇支付房款共计30万元,但对方未将房屋产权转移到他名下。
经多次催促,3月8日,吴某勇签协议承诺4月8日前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否则范先生有权向吴某勇按2%收取利息。
吴某勇承诺当年4月8日前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本文图片均由受访人提供
结果,到了4月8日,吴某勇食言了。第二天,吴某勇的哥哥吴某钧为其做担保,并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如果吴某勇未能在2022年4月30日前将购房款全部退还,由吴某钧退还购房款给范先生。然而,范先生至今未拿回购房款。
吴某勇的哥哥为其担保,结果也没还钱。
法院查封房屋前后他卖房给了4个人
“其实,吴某勇的这套房屋早已被法院查封,而在查封前后,吴某勇总共卖给了4个人。”范先生说,2020年10月8日,吴某勇与石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成交价51万元,石先生给吴某勇支付了15万元首付款。
次日,因吴某勇与胡先生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灌阳县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查封这套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吴某勇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后,吴某勇除了于2021年1月21日以49.8万元将涉案房屋转让给范先生,还分别于同年1月16日、2月22日以49万元和50万元转让给徐女士和李先生,两人分别向吴某勇支付了1.3万元定金和6万元首付款。
吴某勇将同一套房先后卖给4人。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被判处拘役5个月
2021年3月9日,范先生认为吴某勇涉嫌诈骗,向灌阳县公安局报案。同年3月16日,吴某勇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刑拘。7月14日,灌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灌阳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勇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5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勇分别向范先生、徐女士、李先生收钱后,将钱款用于炒股投资、还贷和生活消费。案发后,吴某勇退还范先生4万元、徐女士1.3万元、李先生2万元,获得徐女士、李先生二人的谅解。被告人吴某勇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5个月。
宣判后,吴某勇不服,以其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况为由,请求二审改判免除其刑事处罚,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法院受理后,吴某勇又撤回上诉。
8月26日,该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获释后继续当老师教育部门作出回应
记者了解到,吴某勇被刑拘前是灌阳县一所初中的老师,2021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后,灌阳县教育局将其调往另一所初中继续从教。对此,范先生表示不解:“为什么吴某勇还可以当老师?”
今年1月9日,灌阳县教育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吴某勇被拘役5个月后,该局已对其进行处分;将其安排到另外一所学校继续从教,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法院意见决定的。“如果他的教师资格证被取消了,或者被判更重的刑事处罚,他就不能当老师了。”
吴某勇告诉记者,他一房多卖是因为当时炒股亏了钱,想找点钱继续炒股赚回来。如今,他每个月的工资都被法院直接划扣,生活困难,不过他会想办法还钱给范先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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