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国家倡导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教办发〔2019〕131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呼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确保质量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二、认定条件
第四条符合规划。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按照非营利法人依法登记。
第五条条件达标。办园条件应达到2019年自治区教育厅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在城区和旗县所在地举办的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少于11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园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办园规模不少于6个班(120人)。乡镇及以下行政区域举办的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园舍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办园规模不少于3个班(60人),并按年龄科学分班定额。
第六条产权清晰。自有房产办园的须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和立项、建设许可的明确批文。若不具有土地证、房产证的,应提供房产局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租赁园舍办园的,须具有期限不少于6年(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年)的园舍租用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
第七条资质合格。办园2年以上且年度检查合格。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卫生评价合格报告、收费备案证明等相关证照,有符合举办幼儿园要求的园舍房屋建筑、消防检查验收合格证或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质量保证。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办园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严禁“小学化”教学行为,严禁设立学前班。
第九条收费合理。由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本地区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参考公办幼儿园现行收费标准,确定同级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伙食费最高标准。原则上,主城区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5倍;县城地区最高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农村地区最高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8倍。民办幼儿园在此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旗县区教育、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和呼市相关文件执行。实行收费、退费公示制度。幼儿园伙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成本核算,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并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十条办园经费有保障。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内部财务管理规范。幼儿园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楚,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幼儿园必须依据《会计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教职工人数按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
第十三条办园安全有保证。按要求配备安防设施设备,完善智慧校园安全网络,建立一键式紧急报警及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学校达到全封闭式管理,提高园所安全管理水平。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6月底前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将认定结果汇总后上报市教育局。
第十六条市教育局在收到各旗县区初评结果一个月内,应对各旗县区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抽评,抽评数不低于旗县区认定数的30%。市级抽评结果与旗县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市级抽评通过后,每年7月底由各旗县区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由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第十八条市教育局于每年8月底前将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四、政策保障
第十九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中央、自治区和市级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资金重点补助的对象,享受自治区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实行普惠办园。
第二十条各旗县区要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对符合本办法并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给予综合奖补。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减免租金、补充玩教具和保教生活设施设备、维修改造校舍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旗)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培训等,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安排。
五、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通过政府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民办幼儿园可以统筹用于支付租金、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师待遇和开展教师培训等。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民办幼儿园的补助资金用途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租金补贴、以奖代补、安排生均补助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实行园务、财务公开,严格按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第二十五条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对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违规更名及命名、夸大宣传及乱挂牌匾、擅自合并分立及变更地址和举办人等,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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