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能买小产权房(陕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指出,西安市作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应形成有效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切实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其他省政府确定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根据当地人口、产业、经济活跃度、住房等情况有序推进。

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等市民群体。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应按照保基本原则,针对不同类型建设方式,分类制定准入、退出条件。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租金应依据当地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原则上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用于保障本单位(园区)职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加强轮转,原则上优先用于保障新入职无房职工。

原则上有需求的城市均可通过一定的路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西安市和经省政府确定的城市为重点发展城市。西安市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先行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保障需求较大、现有及在建保障性住房无法满足的城市,在综合评估当地财力、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确定为重点发展城市。产业发达、连续两年人口净流入、确有发展需求的市辖县,应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报请省政府确认。暂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城市要延续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做好城镇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

西安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不低于年度住宅用地计划的10%

集体土地。保障租赁住房重点发展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严禁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小产权”住房、商业性民宿酒店房产。

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发展城市,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人民政府要明确该项工作流程,并做好项目的审查审批和建设监管,严禁擅自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产业园区土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发展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新供应土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发展城市,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应不低于年度住宅用地计划的10%。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实物配建为主,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降低税费负担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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