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的李女士、李先生的父亲于1955年经《公定分拆契纸》分得平屋八间半,后老人家去世,李女士李先生合法继承了祖宅,2018年,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通告》,将李女士和李先生的祖屋纳入了征收范围内。2019年4月9日,厦门市嵩屿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作出《通知》,认为房屋产权不清楚,所有人已故且无法确定继承人,因道路工程建设需要,提存相关补偿补助款项,房屋先行拆除,2019年4月12日,嵩屿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李女士和李先生的祖宅。这可真是莫名其妙,自己家的房子被违法强拆了,却被说成是无法确定继承人的不得已之举,李女士李先生到街道办、区政府、拆迁指挥部讨说法,可这几个部门互相推诿,没有一个承认是自己拆了房子,反而说李女士李先生的《公定拆分契纸》是假的,后来李女士、李先生走投无路,委托了晏清律师事务所介入维权,2021年5月25日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集美法院判决街道办强拆违法,而街道办对此不服,提起了上诉。
庭审信息
上诉人: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李女士、李先生
委托代理人:王炳峰律师、王立英律师、周芷若实习律师
裁判要点
是否已经经过诉讼时效、强拆是否违法
律师说法
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街道办事处称强拆行为已经过去两年所以被上诉人的起诉已经经过了诉讼时效。律师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房屋虽然于2019年4月12日遭到强拆,但被上诉人并不知道实施该强拆行为的主体,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要求必须有明确被告,所以直至被上诉人从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了解到强拆的行为主体是政府时,才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其次上诉人作为街道办事处,没有强拆房屋的权利,房屋征收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本案中嵩屿街道办事处仅为房屋征收的组织协调单位,海沧区人民政府也没有授权其实施强拆的权利,再次本案中强制拆除房屋的程序不合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拆必须由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随后制作相关《补偿决定》,如果被拆迁人对此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如果法定期限经过后没有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关决定,要求被拆迁人交出房屋,如果在期限内被申请人仍没有交出房屋,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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